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诊所改革试点地区中医诊所和中医(综合)诊所基本标准(2019年修订版)的通知
北京市、辽宁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湖北省、广东省、四川省、陕西省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
根据《关于开展促进诊所发展试点意见》(国卫医发〔2019〕39号)要求,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制定了《诊所改革试点地区中医诊所和中医(综合)诊所基本标准(2019年修订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诊所改革试点地区中医诊所和中医(综合)诊所基本标准(2019年修订版)》仅限于在北京、上海、沈阳、南京、杭州、武汉、广州、深圳、成都和西安等10个诊所改革试点城市使用,根据试点城市运行经验完善后,适时在全国范围推广。
二、在诊所改革试点工作实施过程中,各试点城市卫生健康行政和中医药主管部门要按照《诊所改革试点地区中医诊所和中医(综合)诊所基本标准(2019年修订版)》对申请备案的中医诊所和中医(综合)诊所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各试点城市卫生健康行政和中医药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中医诊所和中医(综合)诊所的监督管理,发现不符合《诊所改革试点地区中医诊所和中医(综合)诊所基本标准(2019年修订版)》的要限期整改,整改不落实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019年12月17日
附件1:
诊所改革试点地区中医诊所基本标准(2019年修订版)
中医诊所是指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运用中药和针灸、拔罐、推拿等非药物疗法开展诊疗服务,以及中药调剂、汤剂煎煮等中药药事服务的诊所,中医药治疗率100%。
一、人员
(一)诊所从业人员需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相关工作。
(二)至少有1名执业医师,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在医疗机构中执业满3年;
2.具有《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经注册依法执业。
(三)开展中药饮片调剂活动的,至少有1名具备资质的中药技术人员。
二、设备
(一)基本设备。诊桌、诊椅、脉枕、紫外线消毒设备、污物桶等。
(二)有与开展诊疗范围相适应的其他设备(包括中医诊疗设备);开展中医微创类技术、中药注射剂、穴位注射等存在一定医疗安全风险的技术,应配备必要的急救设备。
三、诊所的使用面积和建筑布局满足诊疗科目医疗需求。
四、具有国家统一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制定中医诊所人员岗位职责。中医药技术操作符合中医医疗技术相关性感染预防与控制等有关规定。
五、建立信息系统,并按照中医药主管部门规定及标准要求,与医疗服务监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
附件2:
诊所改革试点地区中医(综合)诊所基本标准(2019年修订版)
中医(综合)诊所是指以提供中医药门诊诊断和治疗为主的诊所,中医药治疗率不低于85%。
一、人员
(一)诊所从业人员需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相关工作。
(二)至少有1名执业医师,并符合下列条件:
具有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在医疗机构中执业满5年,具有主治中医师及以上职称。
(三)可聘用具有《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经注册依法执业的医师执业。
(四)开展中药饮片调剂活动的,至少有1名具备资质的中药技术人员。
(五)设医技科室的,每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二、设备
(一)基本设备。诊桌、诊椅、诊察床∕诊察凳、方盘、纱布罐、脉枕、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压舌板、药品柜、高压灭菌设备、处置台、污物桶、紫外线消毒设备等。
(二)有与开展诊疗范围相适应的其他设备(包括中医诊疗设备)和必要的急救设备。其中,临床检验、医学影像、心电、病理、消毒供应等与其他医疗机构签订相关服务协议,由其他机构提供服务的,可不配备相关设备。
三、诊所的使用面积和建筑布局满足诊疗科目医疗需求。
四、具有国家统一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制定中医(综合)诊所人员岗位职责。中医药技术操作符合中医医疗技术相关性感染预防与控制等有关规定。
五、建立信息系统,并按照中医药主管部门规定及标准要求,与医疗服务监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