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儿童眼及视力保健等儿童保健相关技术规范的通知
卫办妇社发〔2013〕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落实《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试行)》(卫妇社发〔2009〕235号),提高儿童保健工作质量,进一步规范相关领域儿童保健服务的内容、方法、流程和考核评估,我们组织制定了儿童眼及视力保健、儿童耳及听力保健、儿童口腔保健和儿童心理保健4个方面的儿童保健技术规范(可从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下载)。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儿童眼及视力保健技术规范(办公厅发).doc
2.儿童耳及听力保健技术规范(办公厅发).doc
3.儿童口腔保健指导技术规范(办公厅发).doc
4.儿童心理保健技术规范(办公厅发).doc
2013年4月9日
儿童心理保健技术规范
一、目的
按照儿童心理发展的规律和不同年龄阶段的心理行为特征,定期对儿童进行心理行为发育评估,及时掌握不同年龄儿童的心理行为发育水平,营造良好环境,科学促进儿童健康发展。早期发现、及时干预、消除影响儿童心理行为发育的生物、心理和社会不利因素,早期识别儿童心理行为发育偏异,有针对性地开展随访、干预和健康管理。
二、服务对象
辖区内0~6岁儿童,包括健康儿童、高危儿童、心理行为发育异常儿童。
三、内容与方法
(一)健康儿童。
在儿童健康检查同时进行儿童心理行为发育监测与指导。
1.监测方法
在健康检查时,根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的条件,结合家长需要,至少选择以下方法之一进行心理行为发育监测。
(1)儿童生长发育监测图:监测8项儿童行为发育指标(抬头、翻身、独坐、爬行、独站、独走、扶栏上楼梯、双脚跳),了解儿童在监测图中相应月龄的运动发育情况。如果某项运动发育指标至箭头右侧月龄仍未通过,提示有发育偏异的可能。
(2)预警征象:根据儿童心理行为发育问题预警征象(表1),检查有无相应月龄的发育偏异,并在“□”内打“√”。出现任何一条预警征象应及当时登记并转诊。
表1 儿童心理行为发育问题预警征象
年龄 | 预警征象 | 年龄 | 预警征象 | ||
3月龄 | 对很大声音没有反应 不注视人脸,不追视移动人或物品 逗引时不发音或不会笑 俯卧时不会抬头 | □ □ □ □ | 18月龄 | 不会有意识叫“爸爸”或“妈妈” 不会按要求指人或物 不会独走 与人无目光对视 | □ □ □ □ |
6月龄 | 发音少,不会笑出声 紧握拳不松开 不会伸手及抓物 不能扶坐 | □ □ □ □ | 2岁 | 无有意义的语言 不会扶栏上楼梯/台阶 不会跑 不会用匙吃饭 | □□ □ □ |
8月龄 | 听到声音无应答 不会区分生人和熟人 不会双手传递玩具 不会独坐 | □ □ □ □ | 2岁半 | 兴趣单一、刻板 不会说2-3个字的短语 不会示意大小便 走路经常跌倒 | □ □ □ □ |
12月龄 | 不会挥手表示“再见”或 拍手表示“欢迎” 呼唤名字无反应 不会用拇食指对捏小物品 不会扶物站立 | □ □ □ □ | 3岁 | 不会双脚跳 不会模仿画圆 不能与其他儿童交流、游戏 不会说自己的名字 | □ □ □ □ |
(3)标准化量表:使用全国标准化的儿童发育筛查量表,如小儿智能发育筛查量表(DDST)、0~6岁儿童发育筛查量表(DST)等进行儿童心理行为发育问题的筛查评估。
2.转诊
筛查结果可疑或异常者,应当登记(附件1)并转诊至上级妇幼保健机构或其他医疗机构的相关专科门诊,并进行随访。
3.预见性指导
在儿童定期健康检查过程中,应当以儿童心理行为发育特点为基础,根据个体化原则,注重发育的连续性和阶段性特点,给予科学的心理行为发育的预见性指导。
(1)新生儿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