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科技教育司关于下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颁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卫科教在职发[1998]第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部属高等学校:
根据我部《关于实施<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的通知》(卫教发[1993]第1号)精神,为进一步完善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加强对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的管理,我司制定了《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颁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是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重要内容之一,对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和临床医学专业学位制度的建设均起着重要作用。这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具体问题较多、广受住院医师关注,望在组织实施中加强管理,及时总结经验,并将实施情况反馈我司。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附件: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颁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卫生部《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为加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的颁发对象是按照《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大纲》要求完成培训任务,各项考核、考试成绩合格,达到《试行办法》中第三条要求的住院医师。
第三条 颁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的单位是经卫生部科技教育司授权的盛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和部属高等学校。
第四条 申请授权的单位应于每年2月底前向卫生部科技教育司提交书面申请和下列材料:1.本地区(学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开展情况;2.有关的文件、规章和制度;3.按要求填写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颁发授权申请表》(附件);
第五条 卫生部科技教育司根据申请授权单位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开展情况,委托有关专家或单位进行审核后,分期、分批授权;
第六条 经授权的单位应制定相应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证书颁发管理实施细则》,并于每年11月底前,将《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颁发情况报卫生部科技教育司备案,以便审核。
第七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颁发程序
(一)由住院医师本人向培训基地(二级学科)提出申请并填写《合格证书登记表》;
(二)培训基地(二级学科)、医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或部属高等学校职能部门逐级对住院医师进行资格审查;
(三)经审查合格者发给《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第八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由卫生部科技教育司统一印制,以盛自治区、直辖市或部属高等学校为单位统一编号,《合格证书登记表》归入住院医师档案,证书发给住院医师。任何地区和单位自行印制、颁发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均无效。
第九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作为申报主治医师任职资格的依据,及申请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十条 经授权的盛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和部属高等学校应严格管理合格证书颁发工作,卫生部科技教育司对证书颁发的过程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等舞弊行为将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卫生部科技教育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