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806基层医疗机构集中整顿中医药相关政策

2020-09-05 19:48发布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共同做好基层医疗机构集中整顿工作督导检查的通知

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3】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13年基层医疗机构集中整顿工作实施方案》(卫办医管函〔2013〕231号)要求,国家卫生计生委日前印发了《关于开展2013年基层医疗机构集中整顿工作督导检查的通知》(卫办医函〔2013〕91号),定于8月16日至9月16日组织对各省(区、市)整顿工作进行督导检查。现将中医药管理部门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通知》要求与省级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共同做好集中整顿工作的督导检查工作。要积极协调省级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检查内容和检查对象配合选派中医药相关专家参加派往外省(区、市)的检查组,同时主动参与做好对本地区的督导检查工作。

二、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对中医类医疗机构、科室、人员执业行为的相关政策进行认真梳理研究,在集中整顿工作特别是本次督导检查工作中掌握号中医药相关政策,规范执业行为。在工作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局医政司联系。

三、国家卫生计生委将会同我局视情况对重点地区进行抽查。

联系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  喻超 严华国

电话:010-59957796、59957692、59957693(传真)

邮箱:yizhengsierchu@126.com

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

附件

基层医疗机构集中整顿中医药相关政策

一、中医类别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范围按照原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执行。

(一)《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未对中医类别执业(助理)医师不允许使用与其从事专业相关的化学药品、生物制品和现代诊疗技术做出规定。

(二)2008年我局经商原卫生部医政司同意,对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关于中医医师开展计划生育手术有关问题的复函》(国中医药办函〔2008〕116号)规定:

“根据中医医疗服务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中所指‘中医专业’包括中医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等多个中医临床专业。在医疗机构中执业范围注册为中医专业、从事中医妇产科临床工作的医师,经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相关知识和技能学习、培训,取得相应资质后,其执业范围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业,可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三)2010年原卫生部对甘肃省卫生厅《关于麻精药品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卫医政函〔2010〕187号)规定:

“可以取得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权的执业医师类别为临床、口腔和中医。”

二、中医类别执业(助理)医师在医疗机构内的执业地点问题

(一)《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相关配套文件,对医疗机构通过设定诊疗科目的形式限定了执业范围,未对具体临床科室执业范围进行限定,即医疗机构诊疗科目与具体临床科室并不一一对应;未对中医类别执业(助理)医师不允许在医疗机构非特指中医(民族医)科室按照注册的执业范围执业做出规定。

(二)2009年原卫生部对福建省卫生厅《关于中医类别医师可以从事急救工作的批复》(卫医政函〔2009〕335号)规定:

“中医类别医师可以在医疗机构急诊科(室)和急救中心(站)按照注册的执业范围执业。”

三、允许临床类别执业(助理)医师经过相应的学习、培训并考核合格后使用中医药技术和方法。

四、允许乡村医生经过相应的学习、培训后使用中医药技术和方法。

五、允许乡村中医药技术人员按照原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乡村中医药技术人员自种自采自用中草药管理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6〕44号)的相关规定,自种、自采、自用中草药。

六、有关中医医疗机构、科室和人员执业要求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会同国家卫生计生委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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