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的通知
国卫办妇幼发〔2015〕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人口计生委: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与规范化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卫妇幼发〔2015〕54号),我委组织制定了《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下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2月15日
附件:
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
一、省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
省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是全省(区、市)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业务指导中心,合理设置业务部门是保证其落实工作职责、提高工作效率的前提。业务部门设置应当充分体现以保健为中心、保健与临床有机结合的特色,规模适宜、布局合理。
(一)业务部门设置原则。
1.充分体现以妇女儿童健康为中心,保健与临床相结合,在整体发展的基础上,加强保健专科建设,突出保健优势。
2.与省级机构职能、任务、规模相适应,科室设置齐全,可结合功能任务、群众需求和机构业务发展需要增设相应业务科室。
3.部门设置应当符合省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开展科学研究、技术推广、人员培训的职能任务。
(二)业务部门设置。
1.孕产保健部。基本科室主要包括:
(1)孕产群体保健科;
(2)婚前保健科;
(3)孕前保健科;
(4)孕期保健科;
(5)医学遗传与产前筛查科;
(6)产科;
(7)产后保健科;
(8)根据功能定位、群众需求和机构业务发展需要可增设产前诊断等科室。
2.儿童保健部。基本科室主要包括:
(1)儿童群体保健科;
(2)新生儿疾病筛查科;
(3)儿童生长发育科;
(4)儿童营养与喂养科;
(5)儿童心理卫生科;
(6)儿童眼保健科;
(7)儿童口腔保健科;
(8)儿童耳鼻喉保健科;
(9)高危儿管理科;
(10)儿童康复科;
(11)儿科;
(12)新生儿科;
(13)中医儿科;
(14)根据功能定位,群众需求和机构业务发展需求可增设相关儿童保健科室。
3.妇女保健部。基本科室主要包括:
(1)妇女群体保健科;
(2)青春期保健科;
(3)更老年期保健科;
(4)乳腺保健科;
(5)妇科;
(6)中医妇科;
(7)根据功能定位、群众需求和机构业务发展需要可增设妇女营养科、妇女心理卫生科、不孕不育科等科室。
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部。基本科室主要包括:
(1)计划生育服务指导科;
(2)计划生育咨询指导科;
(3)计划生育手术科;
(4)男性生殖健康科;
(5)避孕药具管理科(多带带设立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的,相关职能由药具管理机构承担)。
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对四个业务部门开展的信息管理和健康教育等工作的统筹协调,并设立与四个业务部门相配套的急诊、手术、医学影像、药剂、检验和病理等相关部门。省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应当设立妇幼保健科学研究中心、妇幼卫生计划生育适宜技术培训推广中心,承担科学研究和适宜技术培训推广等工作。
保留省级妇幼保健机构和省级计划生育科研院所(中心)的,可保持现有管理方式。同时,探索建立沟通协作机制,实现资源优势互补,共同完成省级妇幼健康服务职能。
(三)职能任务。
省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各部门主要职能任务见表1。
表1 省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各部门主要职能任务
部门 | 职能任务 | |
1.孕产保健部 | 1.1孕产群体保健科 | 1.1.1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定辖区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工作发展规划、工作规范及技术标准提供技术支持 |
1.1.2负责辖区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工作常规的制定、实施和技术指导 | ||
1.1.3.负责制定辖区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工作的年度考核评估办法并组织实施 | ||
1.1.4.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组织开展辖区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的质量控制、业务指导与督导 | ||
1.1.5开展辖区孕产妇死亡、5岁以下儿童死亡和出生缺陷监测工作业务指导、督导 | ||
1.1.6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组织开展孕产妇死亡、新生儿死亡评审 | ||
1.1.7对辖区从事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服务的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推广适宜技术 | ||
1.1.8负责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相关数据的收集、质量控制与统计分析,并提出改进建议 | ||
1.1.9掌握辖区孕产妇常见问题和疾病的流行病学特征,开展研究,提供有针对性的干预措施 | ||
1.2婚前保健科 | 1.2.1提供婚前卫生指导 | |
1.2.2提供婚前卫生咨询 | ||
1.2.3提供婚前医学检查(包括涉外婚姻的医学检查),提供医学意见、出具医学证明 | ||
1.2.4建立婚检夫妇健康档案和各种工作登记,定期分析,提出对辖区婚前保健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建议 | ||
1.3孕前保健科 | 1.3.1提供孕前指导与咨询 | |
1.3.2提供孕前医学检查与健康评估 | ||
1.3.3提供孕前保健特色服务(心理、营养、运动、口腔、乳腺保健等) | ||
1.3.4建立工作登记,定期分析,提出对孕前保健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建议 | ||
1.4孕期保健科 | 1.4.1提供常规孕期保健服务 | |
1.4.2开展高危孕妇的筛查与管理、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的筛查,接受基层转诊 | ||
1.4.3提供妊娠合并症和并发症的诊断与治疗 | ||
1.4.4提供孕期危重症的识别、急救、治疗与转诊 | ||
1.4.5提供产前筛查(血清学检查和超声检查等) | ||
1.4.6提供孕期营养指导与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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