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卫生监督员职位分级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卫办监督发〔2012〕1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医药卫生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1-2020年)》和《2012年卫生人才工作要点》的有关要求,探索推进卫生监督员职位分级管理工作,经研究,我部决定选择部分地方卫生监督机构开展卫生监督员职位分级管理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试点工作,探索建立以职位分级管理为基础的卫生监督员管理新模式,进一步完善卫生监督工作激励机制,切实加强卫生监督队伍建设,努力打造一支政治素质优、执法水平高、业务能力强的卫生监督队伍,推动卫生监督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有效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二、试点工作主要内容
各试点单位原则上按照《卫生监督员职位分级管理办法(试行)》(附件1)确定的主要内容,结合辖区实际,积极开展试点工作。试点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探索建立一套符合卫生监督工作特点,能反映卫生监督员执法水平和专业能力、体现卫生监督员职权和责任、激励卫生监督员钻研业务和勤奋工作的职级体系。
(二)研究设计一套能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等基本原则,实现激励保障与监督制约并重的职级评聘、晋升以及考核、奖惩的标准和程序。
(三)逐步建立卫生监督员职级管理体系,界定和描述不同职级的卫生监督员应当具备的能力要素、应当承担的职级责任和义务以及享有的权利。
(四)推动建立卫生监督员职级体系与卫生监督员工资或津贴等个人待遇相挂钩的制度,促进卫生监督的绩效管理。
三、试点单位的申报与确定
试点单位仅限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下设的卫生监督机构,既可以是省级卫生监督机构,也可以是地市级或区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内设卫生监督机构原则上不参加试点。请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收到本通知后,及时摸底调查了解辖区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的整体情况以及试点意愿,结合实际客观评估辖区卫生监督机构试点的可行性,推荐有条件、有代表性、有可行性的卫生监督机构作为试点单位。需要申报试点单位的省份,请及时填写《卫生监督员职位分级管理试点单位申报表》,并于2012年11月20日之前报送我部监督局。
我部根据各省(区、市)的申报情况,在全国范围内选取不同级别、不同地域的若干个卫生监督机构作为试点单位。优先选择具有以下几种情形的卫生监督机构作为试点单位:
(一)地方党委、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大力支持试点工作;
(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大力支持试点工作;
(三)广大干部职工具有改革创新精神,普遍支持试点工作;
(四)机构职能明确、队伍相对稳定;
(五)依照或者参照公务员管理。
四、试点进度安排
试点时间为3年半,分为准备阶段、具体实施和总结验收三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2012年12月底之前)。各省(区、市)结合辖区实际申报试点单位,我部根据需要确定若干个试点单位。
(二)具体实施阶段(2013年1月-2015年6月)。试点单位结合辖区实际,科学制定切实可行的试点具体实施方案。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以及相关部门的指导和支持。在此基础上,组织开展职级评聘、晋升、考核、奖惩、待遇挂钩等一系列卫生监督员职位分级管理试点工作。
(三)总结验收阶段(2015年7月-12月)。各试点单位全面评估和总结本单位的试点工作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我部组织召开试点工作总结会,交流试点工作经验、总结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研究部署全面推进卫生监督员职位分级管理的有关工作。
五、试点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卫生监督员职位分级管理是加强卫生监督队伍建设、促进卫生监督事业发展的重要举措。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卫生监督员职位分级管理的现实和历史意义,将试点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纳入领导议事日程,坚持以人为本、因地制宜、与时俱进的原则,大胆探索,努力在卫生监督队伍管理方面取得突破。我部将成立卫生监督员职位分级管理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各试点单位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试点单位的日常联络工作。
(二)加强沟通,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以及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卫生监督员职位分级管理试点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多个单位和部门。各地在试点工作中,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试点相关工作,加强与同级编办、财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等部门的沟通联系,争取相关部门在政策、资金等方面的大力支持。同时,要主动加强与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联系,及时沟通情况、反映问题、共同解决问题。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试点工作的检查和指导,积极为试点地区和单位开展试点工作创造条件和提供相关支持。我部也将进一步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争取在政策、资金等方面对试点单位给予相应的支持。
(三)加大投入,确保试点工作稳步有序推进。做好卫生监督员职位分级管理试点工作需要有力的人力、财力和物力保障。各地在开展试点工作中,一方面要加大人力投入,抽调专门的骨干力量组成试点工作小组,精心设计试点方案。另一方面要加大经费投入,为试点工作提供有力的物质保障条件,确保试点工作稳步有序推进。
(四)加强宣传和信息报送,营造良好的试点工作氛围。卫生监督员职位分级管理工作与卫生监督员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在试点过程中,各试点单位要做好政策解释工作,让每名卫生监督员了解职位分级管理工作、积极支持参与职位分级管理试点工作。各试点单位要加强信息报送工作,我部将创办试点工作简报,及时刊发各地的工作动态。要加强宣传,积极争取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为试点工作营造良好的氛围,创造有利于推进试点工作的外部环境。
各地在试点工作中,如有问题可及时与我部监督局联系。
联系人:卫生部监督局 钟发英、田建新
电 话:010-68792849,68792611
传 真:010-68792608
邮 箱:wsjdjc@126.com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日
附件3
卫生监督员职级津贴参照标准(试行)
一、实行范围
卫生监督员职级津贴实行范围为各级卫生监督机构正式在编在岗且见习期满的已实施职级管理的卫生监督员。
二、津贴标准
各职级每月津贴标准为:督员350元,高级督员400元,督办450元,高级督办500元,督导550元,高级督导600元,督察650元,高级督察700元。
三、相关说明
(一)职级津贴自授予职级标识的次月起执行,按月计发。
(二)卫生监督员职级发生变动的,按相应等级职务调整职级卫生监督员津贴,并于变动后的次月起执行新津贴标准。
(三)卫生监督员退休,停止发放卫生监督员职级津贴,卫生监督员职级津贴不计入退休费基数。
(四)卫生监督员职级津贴纳入政府财政预算范围。
(五)卫生监督员职级津贴是供参照执行的基础标准,各地根据地方经济发展水平,可予以适当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