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专科医院设置审批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卫医政发〔2011〕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有关精神,拓宽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渠道,进一步完善我国医疗服务体系,满足人民群众的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需求,经研究,就专科医院设置审批管理作出以下规定:
一、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规划设置各类专科医院。
二、设置专科医院,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条件,并同时达到以下要求:
(一)现有医疗资源不能满足该专科医疗服务需求;
(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对该类专科医院作出规划;
(三)名称符合医疗机构命名基本原则和规定;
(四)具有二级以上规模,专科特点明显,能够辐射一定区域;
(五)具有稳定的学科带头人和技术团队,能够提供与其级别相适应的专科医疗服务;
(六)该专科具有完整、科学的基础理论体系,技术成熟且安全有效,符合医学伦理道德。
三、以下文件中有关专科医院的规定不再适用:
(一)2008年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卫医发〔2008〕35号)第六条中关于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不得擅自批准设置卫生部未明确基本标准专科医院的规定;
(二)1996年卫生部《关于发布<眼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妇产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耳鼻喉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卫医发〔1996〕第24号)中目前我国不设二级眼科医院的规定;
(三)1994年卫生部《关于下发<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卫医发〔1994〕第30号)中目前我国不设二级心血管病、血液病、皮肤病和整形外科医院的规定。
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在专科医院的设置审批中,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作到规范有序、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卫生部关于发布《眼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妇产医院基本标准(试行)》、《耳鼻喉医院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卫医发[1996]第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计划单列市卫生局,各部委卫生局(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有关单位:
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关于制定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规定,作为《条例》配套文件我部制定了《眼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妇产医院基本标准(试行)》、《耳鼻喉医院基本标准(试行)》,作为审定医疗机构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据,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六年六月十一日
附件:
眼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
三级眼科医院
一、床位80张以上。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白内障、青光眼、角膜病、眼底病、眼外伤、屈光眼肌和肿瘤整形专科、麻醉科、眼预防保健科;
(二)医技科室:化验室、放射科、病理科、药剂科、供应室、手术室、验光视野室、超声波室、眼底荧光血管造影室、激光室、病案室。
三、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备1.1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每床至少配备0.4名护士;
(三)每专科至少有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3人。
四、房屋:
(一)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给氧装置、呼吸机、心电图机、电动吸引器、心电监测仪、心脏除颤器、麻醉机、手术床、专科检查台、手术显微镜、麻醉监测仪、高频电刀、双极电凝器、检眼镜、视力表、裂隙灯、眼压计、验光仪及镜片箱、视野计、角膜曲率计、眼肌力仪、眼底照相机、超声波仪、手术显微镜、冷冻仪、玻璃体切割仪、激光治疗仪、火焰光度计、血球计数仪、分析天平、离心机、电冰箱、X 光机、敷料柜、器械柜、高压灭菌设备、煮沸消毒锅、电烤箱、紫外线灯、洗衣机
(二)病房每床单元设备同三级综合医院;
(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注:目前我国不设一、二级眼科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