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戒毒治疗科基本标准(试行)》和《戒毒医院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卫医政发〔2009〕1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禁毒法》,进一步加强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提高戒毒医疗服务质量,规范开展戒毒医疗机构的设置和戒毒医疗服务行为,我部制定了《医疗机构戒毒治疗科基本标准(试行)》和《戒毒医院基本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医疗机构戒毒治疗科基本标准(试行)
一、床位
至少设有治疗病床10张。
二、科室设置
(一)与其他临床科室相对独立。至少设有接诊室、安全检查室、治疗室、心理咨询室、探视室、活动室等。
(二)医疗机构应当至少设有抢救室、药房、放射科、心电图室、医学检验科、消毒供应室、病案室等。其中医学检验科应当具备艾滋病快速筛查检测能力,有条件的地区应设立艾滋病检测筛查实验室。
三、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备0.88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至少有3名医师、5名护士和1名心理卫生专业人员。
(三)戒毒治疗科业务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精神卫生或戒毒医疗工作3年以上,并应具备相应的心理卫生专业知识。
(四)封闭式管理的戒毒治疗科至少应当配备4名具有合法上岗资质的保安人员。
四、医疗用房
(一)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35平方米。
(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三)戒毒人员室外活动场地平均每床不少于2平方米。
(四)通风、采光、安全等符合戒毒医疗机构管理和卫生要求。
五、设备设施
供氧装备、人工呼吸急救复苏球、电动吸引器、必要的消毒设施、心电监护仪、洗胃机、必备的抢救药品和设施、器械柜、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保险柜、计算机,并配有戒毒人员专用的卫生洗浴设施。有条件的可以安装监控、报警设施。
六、规章制度
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结合本机构业务工作需要,制定并完善医疗机构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和人员岗位职责。有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以及针对戒毒治疗、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使用的规章制度,并成册可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