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定及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等13个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的通知
国卫办医函〔2019〕8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为加强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促进内镜诊疗适宜技术的普及与推广,保障医疗质量安全,根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我委组织对《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定》和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等13个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和普通外科等10个专业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3〕44号)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废止。
附件:
1.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定
2.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2019年版)
3.消化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2019年版)
4.普通外科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2019年版)
5.关节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2019年版)
6.脊柱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2019年版)
7.泌尿外科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2019年版)
8.胸外科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2019年版)
9.妇科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2019年版)
10.儿科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2019年版)
11.儿科消化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2019年版)
12.小儿外科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2019年版)
13.鼻科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2019年版)
14.咽喉科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2019年版)
2019年12月2日
附件11
儿科消化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2019年版)
为规范儿科消化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制定本规范。本规范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开展儿科消化内镜诊疗技术的最低要求。
本规范所称儿科消化内镜诊疗技术主要包括儿科(0-18岁)胃镜、结肠镜、十二指肠镜、小肠镜等诊疗技术。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
(一)医疗机构开展儿科消化内镜诊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和技术能力相适应。
(二)具有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相关专业诊疗科目,有开展儿科消化内镜诊疗技术的术前准备室(区域)、诊疗室、麻醉恢复室、内镜清洗消毒室等相关场所和设备。
1.儿科。
有儿科消化专业团队及多带带的儿科病房,床位不少于30张。
2.术前准备室(区域)。
术前准备室(区域)的人员配置应能满足患者术前准备需要。
3.诊疗室。
(1)操作间数量设置应满足服务需求,保障诊疗质量和操作安全。
(2)每个操作间的面积原则上不小于20m2(房间内安放基本设备后,要保证检查床有360°自由旋转的空间),保证内镜操作者及助手有充分的操作空间。
(3)消化内镜可采取集成的移动推车或吊塔,能集成内镜主机、显示器、心电监护仪、高频电发生器、医疗气体管道、电器信号线及网线、各种引流瓶及气体接口,可灵活地移动到医生操作所需的任意位置。
(4)操作间内的物品与设施均须参照相关的标准和规范,包括通风、水、电、吸引、氧气、电脑接口、急救设备、清洗消毒、药品、贮存柜等。操作间应设有独立的通风系统。
(5)诊疗室应配备监护仪、除颤仪及抢救车,保证相关设备组件运转正常,储备充足。
(6)儿科消化内镜诊疗室必须配备麻醉机。
(7)诊疗室须符合消防安全、电力保障等相关要求。
4.麻醉恢复室。
(1)麻醉恢复室的规模应与内镜诊疗室的规模相适应。
(2)麻醉恢复室应配置必要的监护设备、给氧系统、吸引系统、急救呼叫系统、急救设备及相应的医护人员,保障患者安全。
5.内镜清洗消毒室。
(1)消化内镜诊疗室应设独立的清洗消毒区,配置相匹配的清洗消毒设备,包括全自动和(或)人工内镜洗消机器、附件清洗用的超声清洗机器、测漏装置、干燥装置等。
(2)清洗消毒区应接近内镜诊疗室,便于内镜转运。上、下消化道内镜的洗消设备要分开设置。
(3)根据医院感染管理的要求,必须设置独立的污物处理间。
(4)内镜器械储存区温度、相对湿度等符合行业标准。
(三)有至少2名经过系统培训具备儿科消化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本机构执业医师。有经过儿科消化内镜诊疗技术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并考核合格的其他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四)拟开展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儿科消化内镜诊疗技术(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儿科消化内镜诊疗技术参考目录见附件1)的医疗机构,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基础上,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1.有儿科消化内科专业,近5年累计完成儿科消化内镜诊疗病例不少于2500例,其中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儿科消化内镜诊疗病例不少于400例。
2.具备满足危重患者救治要求的麻醉和重症监护专业。
3.具备实施相关技术临床应用所需的临床和辅助科室、设备和技术能力。
4.应有具备开展相关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医师。
5.开展儿科消化系统肿瘤相关儿科消化内镜诊疗技术的医疗机构,还应当具备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肿瘤科与放射治疗专业的诊疗科目。
二、人员基本要求
(一)医师。
1.开展儿科消化内镜诊疗技术的医师,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执业范围为与开展的儿科消化内镜诊疗相适应的临床专业。
(2)有5年以上儿科消化系统疾病诊疗工作经验,目前从事儿科消化系统疾病诊疗相关工作。
(3)经过儿科消化内镜诊疗技术相关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具有开展儿科消化内镜诊疗技术的能力。
2.拟独立开展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儿科消化内镜诊疗技术的医师,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基础上,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取得主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累计独立完成儿科消化内镜诊疗操作不少于250例;其中完成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儿科消化内镜诊疗操作不少于50例。
(2)经过符合要求的培训基地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具有开展四级儿科消化内镜诊疗技术的能力。
(二)其他相关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经过儿科消化内镜诊疗技术相关专业系统培训,具有开展消化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的相关能力。
三、技术管理基本要求
(一)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和手术分级管理的相关规定,参考《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儿科消化内镜诊疗技术参考目录》(附件1,以下简称《四级手术参考目录》)和《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儿科消化内镜诊疗技术参考目录》(附件2)制定本机构手术分级管理目录。
(二)严格遵守儿科消化系统疾病诊疗行业标准、规范,儿科消化内镜诊疗技术行业标准、操作规范和诊疗指南,严格掌握儿科消化内镜诊疗技术的适应证和禁忌证。
(三)实施儿科消化内镜诊疗技术应当由本机构执业医师决定,实施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儿科消化内镜诊疗技术由取得副主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本机构执业医师决定,术者由符合本规范要求的医师担任,并制订合理的治疗与管理方案。
(四)实施儿科消化内镜诊疗操作前,应当向患者及其近亲属告知诊疗目的、诊疗风险、术后注意事项、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预防措施等,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五)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医院感染的规定,加强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同时注重加强医务人员个人防护。首次临床应用本技术的应当进行医院感染风险评估。
(六)加强儿科消化内镜诊疗质量管理,建立健全术后随访制度,并按规定进行随访、记录,并按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求报告相关病例信息。
(七)医疗机构和医师按照规定接受儿科消化内镜诊疗技术的临床应用能力评估,包括病例选择、手术成功率、严重并发症、死亡病例、医疗不良事件发生情况、术后患者管理、随访情况和病历质量等。
(八)其他管理要求。
1.使用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儿科消化内镜诊疗相关器械,不得违规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用器械。
2.建立儿科消化内镜诊疗技术相关器械登记制度,保证器械来源可追溯。
四、培训管理要求
(一)拟从事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儿科消化内镜诊疗技术医师的培训要求。
1.具有主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应当接受至少6个月的系统培训。在指导医师指导下,参与完成儿科消化内镜诊疗技术不少于60例,其中培训基地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儿科消化内镜诊疗技术不少于20例,并考核合格。
3.在指导医师指导下,参与不少于100例患者全过程的管理,包括术前评估、诊断性检查结果解释、与其他学科共同会诊、儿科消化内镜诊疗操作、操作过程记录、围手术期处理、重症监护治疗和手术后随访等。
4.在境外接受儿科消化内镜诊疗技术培训的时间不少于6个月,有境外培训机构的培训证明并在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的培训基地考核合格后,可以视为达到规定的培训要求。
5.本规范印发之日前,从事临床工作满8年,具有主治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5年以上。近5年独立开展儿科消化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不少于200例,其中独立完成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儿科消化内镜诊疗操作不少于50例,未发生严重不良事件的,可免于培训。
(二)培训基地要求。
拟承担《四级手术参考目录》中相关技术规范化培训工作的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培训基地条件,并于首次发布招生公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
1.培训基地条件。
(1)三级甲等专科医院或具有儿科消化专科病房的三级甲等综合性医院,符合儿科消化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要求。
(2)开展儿科消化系统疾病诊疗工作不少于10年,具备《四级手术参考目录》中相关技术临床应用培训能力。儿科消化专业开放床位不少于30张。
(3)近5年内累计收治儿科消化系统疾病患者不少于4000例,其中每年完成《四级手术参考目录》中相关技术不少于100例。
(4)有不少于2名具备《四级手术参考目录》中相关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指导医师,其中至少1名具有主任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5)有与开展《四级手术参考目录》中相关技术培训工作相适应的人员、技术、设备和设施等条件。
2.培训工作基本要求。
(1)培训教材和培训大纲满足培训要求,课程设置包括理论学习和临床实践。
(2)保证接受培训的医师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规定的培训。
(3)培训结束后,对接受培训的医师进行考试、考核,并出具考核结论。
(4)为每位接受培训的医师建立培训及考试、考核档案。
附件1
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儿科消化内镜诊疗技术参考目录
一、胃镜诊疗技术
(一)门脉高压食管胃底静脉曲张的内镜治疗技术
(二)胃镜下上消化道狭窄扩张或切开术
(三)经皮内镜下胃(空肠)造口置管术
(四)胃镜下胃黏膜剥离术
(五)胃镜下食管支架置入术
(六)经口内镜下环形肌切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