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0930生物安全三级微生物和生物医学实验室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2020-09-05 19:48发布

卫生部关于印发《生物安全三级微生物和生物医学实验室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卫疾控发〔2003〕2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规范生物安全三级微生物和生物医学实验室验收审批工作,根据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生物安全三级微生物和生物医学实验室验收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从即日起,相关的生物安全三级微生物和生物医学实验室验收管理工作,请依照《管理办法》进行。

二○○三年九月三十日

生物安全三级微生物和生物医学实验室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为科学管理生物安全三级微生物和生物医学实验室(以下简称BSL-3实验室),做到合理设置、资源共享、保障安全,规范BSL-3实验室的验收与启用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微生物和生物医学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准则》等有关法律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统筹规划辖区内BSL-3实验室的设置,本着合理设置、合理使用、量力而行、资源共享、避免重复的原则,统筹规划辖区内BSL-3实验室的建设。

二、新建和改建BSL-3实验室的验收和启用分为工程竣工验收、专家组验收和批准启用三个阶段。工程验收由使用单位与施工单位共同负责,专家组验收与批准启用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

三、验收申请程序

1.卫生系统内拟申请启用BSL-3实验室的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BSL-3实验室验收申请表”(见附表1),上报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由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初审并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后,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审批。

2.其他系统拟申请启用BSL-3实验室的单位,须先向本系统上级主管部门申报,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BSL-3实验室验收申请表”,经主管行政部门同意后,由申请单位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审批。

四、接到申请材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组织专家组,进行验收工作。专家组验收时应依据《微生物和生物医学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文件审查、现场实地验收检查和对工作人员的抽查考核,并提出验收报告。

五、专家组验收合格后,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批准启用,发给统一式样证书,并报卫生部备案。

六、验收不合格的实验室,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发文要求申请单位根据验收专家组意见进行认真整改后,再次申请验收。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赞赏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