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630全国查处“两非”案件区域协作工作规范(试行)

2020-09-05 19:48发布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查处“两非”案件区域协作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卫办家庭发〔2014〕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人口计生委):

为进一步做好跨区域“两非”案件协作查处工作,明确区域间工作职责,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有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我委组织制定了《全国查处“两非”案件区域协作工作规范(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联系人:李雪婷

联系电话:(010)62030609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

全国查处“两非”案件区域协作工作规范(试行)

为进一步做好跨区域“两非”案件协作查处工作,推动全国“两非”案件查处“一盘棋”管理,切实提高跨区域“两非”案件的立案查处率,有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根据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工作规范。

“两非”案件多发区域,出生人口性别比严重偏高的连片地区,流动人口流出地、流入地,可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县级以上协作区域。区域协作各方之间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协作办案、信息通报、联防联控、联合查案以及案件移送等制度。

一、联席会议制度

“两非”案件查处区域协作联席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遇重大案件或者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联席会议由协作区域各方轮流牵头主持,首次会议主持方和轮流顺序由各方协商确定。联席会议议题由主持方协调确定。

联席会议的主要内容:通报相关工作进展情况;研究协作各方提出的有关事项、工作意见以及跨区域联合整治“两非”行动的组织实施;协调解决区域协作办案涉及的相关问题;组织查处跨区域重大“两非”案件。

联席会议研究决定事项形成会议纪要,印发协作区域各方。协作区域各方可确定一名分管领导和一名联络员,负责具体联络事宜。

二、协作办案制度

协作区域应当将参与协作查处“两非”案件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建立区域协作查处“两非”案件的考核奖惩制度,国家、省级和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大督办力度,调动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参与区域协作办案的积极性。

建立区域协作查处“两非”案件的组织协调机制。跨区域“两非”案件一般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之间协调查处,遇重大案件或者县级无法协调的,按照“县级对县级、市级对市级、省级对省级”的对等协调原则,逐级提交上级部门协调解决。经省际间协调仍无法解决的案件,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家庭司协调解决。

三、信息通报制度

医疗保健机构在为协作区域的孕妇实施B超产前检查、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终止妊娠手术以及分娩前,必须查验并如实登记孕妇身份证及生育证,对拒绝提供身份证或生育证的孕妇,应当及时将情况通报孕妇户籍所在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协作各方应当定期互相通报本辖区B超、终止妊娠手术从业人员备案登记信息和“两非”案件信息,及时通报重大案件信息。

四、联防联控制度

协作各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联合当地公安、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不定期对协作区域内医疗保健机构以及药品生产、批发、零售企业落实禁止“两非”规定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严厉打击“两非”行为,依法取缔无证行医的医疗保健机构,规范终止妊娠药品销售市场,健全孕情监测、B超、终止妊娠手术和药品管理制度。加强对B超、妇产科等相关技术服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形成依法整治“两非”的良好氛围。

五、联合查案机制

协作各方应当分别设立有奖举报电话,接壤的县(市、区)在毗邻地设立举报箱,公开奖励标准,鼓励群众举报“两非”行为。对举报的案件线索,应当及时通报并组织联合调查核实。建立“两非”案件快速应急反应机制,重大案件应当及时报请涉案各方党委政府统一指挥,统一调度公安、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确保案件查处有序、高效进行,协作各方应当提供依法执行公务活动的组织保障、司法支持和工作便利。协作区域接壤的县(市、区)应当建立接壤区域联合执法、共同打击“两非”的工作机制。

六、案件移送制度

发现跨区域“两非”案件线索,案件发现方要运用全国“两非”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向案件涉及方发出协办或者移交案件信息,协作方应当及时协助查处案件,或者接收案件、依法查处并反馈案件查处情况。

附件:

跨区域“两非”案件网上办理要求

一、协办案件

协办案件是指涉案对象除涉及本行政区域外,还涉及其他行政区域的案件。协办发起方通过“两非”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向协办方发出协办请求,协办方须在7个工作日内对协办请求做出同意协办或者拒绝协办的回应。如果同意协办案件,要及时调查取证,依法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录入系统。如果拒绝协办案件,需要说明拒绝的理由。

二、移交案件

移交案件是指涉案对象不属于本行政区域管理,需要交由涉案对象所属行政区域查处的案件。移交发起方通过“两非”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向被移交方发出移交请求,被移交方须在7个工作日内对移交请求做出接收或者拒绝接收的回应。如果接收案件,要及时调查取证,依法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录入系统。如果拒绝接收案件,需要说明拒绝的理由。

三、案件移送要求

协办或移交发起方必须将案件的基本情况(如主要涉案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户籍地、涉案时间、涉案地、违法违纪事实等)核实并录入系统后再发起协办或移交请求,移送的证据及材料应当合法、真实,且与案件相关。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协办或移交请求。协办或移交发起方需在网上注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四、案件督办要求

接受协办或移交请求后立案查处的案件,一般情况下应当在3个月内办结,逾期未办结的,需说明理由,并纳入上级督办范围。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对跨省“两非”案件的网络督办,对特别重大、协作不力的案件进行实地督办,根据需要召开跨省案件现场交办会;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对跨市“两非”案件的网络督办和实地督办;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对跨县“两非”案件的网络督办和实地督办。对查处案件工作中推诿扯皮或者故意隐瞒包庇的,按照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依规处理。国家卫生计生委每季度通报一次查处“两非”案件区域协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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