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805全国“两非”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应用规范

2020-09-05 19:48发布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两非”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应用规范的通知

国卫办家庭发〔2014〕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人口计生委):

为进一步发挥全国“两非”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在整治“两非”工作中的重要作用,规范全国“两非”案件信息管理工作,我委制定了《全国“两非”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应用规范》。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联系人:国家卫生计生委家庭司 李雪婷

联系电话:(010)62030609

二〇一四年八月五日

全国“两非”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应用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两非”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信息共享、跟踪督办和统计监测功能,规范“两非”案件查处、协办、移交流程,推动全国“两非”案件查处“一盘棋”管理,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各级卫生计生部门依据本规范运用“两非”案件信息管理系统,有效推动整治“两非”工作。

第二章  用户管理

第三条 全国“两非”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分为国家、省级、市级、县级四级用户,县级为终端用户。

各级用户每7个工作日至少登录系统一次。

第四条 县级用户负责案件的信息录入、材料上传、数据维护、网上协办移交、统计分析和信息查询。

第五条 市级用户负责市内跨县案件立案和注销的审批、督办、统计分析和信息查询,负责协调所辖县(市、区)之间案件的协办和移交。

第六条 省级用户负责省(区、市)内跨市案件立案和注销的审批、督办、统计分析和信息查询,负责协调所辖地级市之间案件的协办和移交。

第七条 国家级用户负责跨省案件立案和注销的审批、督办、统计分析和信息查询,负责协调各省(区、市)之间案件的协办和移交。

第三章  线索管理

第八条 案件线索主要来源于网上举报、信件举报、育龄妇女信息系统中的孕情异常消失以及乡、镇(街道)卫生计生部门在孕情服务管理中发现的孕情丢失等渠道。

第九条 国家、省级、市级用户根据系统提供的举报线索,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及时将“两非”线索移交所辖县(市、区)办理。

第四章  立案管理

第十条 案件立案后,县级用户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将立案信息录入系统。

第十一条 添加涉案信息时必须填写涉案人身份证号码、涉案单位组织机构代码或者营业执照编码。对没有营业执照的,如黑诊所,应当以涉案个人立案。

第五章  案件查处

第十二条 根据案件办理进度,及时补录涉案对象询问笔录、调查报告、结案报告、行政处罚以及刑事处罚材料等相关信息。录入系统的信息应当与纸质卷宗一致。

第十三条 县级用户每20个工作日至少要上报一次案件查处进展情况。

第六章  案件协办

第十四条 协办案件是指涉案对象除涉及本行政区域外,还涉及其他行政区域,需要双方或者多方共同协作处理的案件。

第十五条 案件协办可以由先立案方根据案情将无管辖权的涉案对象向有管辖权的一方发起,或者由涉案医生方向涉案育龄群众、中介人所在方发起。

第十六条 协办方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对协办请求做出同意协办或者拒绝协办的回应。如果7个工作日内协办方未做出回应,协办发起方经过协调仍然没有回应的,应当交由上级用户逐级对等协调处理。

第十七条 协办方接收协办申请后,要及时调查取证,依法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录入系统;如果拒绝协办案件,需要说明拒绝的理由。

第十八条 协办发起方必须将案件的基本情况(主要涉案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户籍地、涉案时间、涉案地、违法违纪事实等)核实并录入系统后再发起协办请求,协办的证据及材料应当合法、真实,且与案件相关。协办发起方需在网上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第十九条 协办方接收协办案件后,应在3个月内办结。逾期未办结的,需要说明理由。

第七章  案件移交

第二十条 移交案件是指涉案对象不属于本行政区域管理,需要交由涉案对象所属行政区域查处的案件。

第二十一条 移交发起方根据案情选择涉案对象所在县(市、区)发出移交请求。

第二十二条 被移交方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对移交请求做出接收或者拒绝接收的回应。如果7个工作日内被移交方未做出回应,移交发起方经过协调仍然没有回应的,应当交由上级用户逐级对等协调处理。

第二十三条 被移交方接收移交请求后,要及时调查取证,依法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录入系统;如果拒绝接受移交请求,需要说明拒绝的理由。

第二十四条 移交发起方必须将案件的基本情况(主要涉案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户籍地、涉案时间、涉案地、违法违纪事实等)核实并录入系统后再发起移交请求,移交证据及材料应当合法、真实,且与案件相关。移交发起方需在网上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第八章  结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 案件结案时,“案件材料”和“涉案对象材料”须齐全。案件材料主要包括《立案审批表》、《调查报告》、《结案报告》等法律文书;涉案对象材料主要包括《询问笔录》、《罚款票据》、《行政处分决定书》、《党纪政纪处理文件》、《刑事判决书》等法律文书。

第二十六条 给予经济处罚的,应当上传罚款票据;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上传《行政处分决定书》;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应当上传《党纪政纪处理文件》;涉及刑事处理的,应当上传《刑事判决书》,刑事判决书所记载的被告人违法事实与涉案人违法事实不互相关联的,应当上传检察机关的公诉(起诉书)材料。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跨省协办移交不配合案件和重点案件、省内跨市协办移交不配合案件和重点案件、市内跨县协办移交不配合案件和重点案件,分别由国家、省级、市级用户及时发出督办指令,指导办案。在7个工作日内未应答协办移交请求,或者拒绝协办移交请求达两次以上,视为协办移交不配合。

第二十八条 立案审批是指国家用户对跨省案件、省级用户对省内跨市案件、市级用户对市内跨县案件,在录入立案信息时因涉案对象被锁定(该涉案对象已被其他用户录入)而无法录入的情形,通过人工信息比对进行审批。符合立案要求的,批准立案;不符合立案要求的,退回案件,申请立案方需要重新以协办方式办理。

第二十九条 案件注销是指县级用户把需要注销的案件通过系统向国家、省级或市级用户发出注销申请,由国家、省级、市级用户根据申请的理由,确定是否注销。原则上国家、省级用户不注销案件。

 

第十章  数据质量管理和系统安全

第三十条 各级用户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建立案件信息搜集、处理、利用、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监督机制,明确专人负责系统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各级用户要妥善保管密码,密码至少每半年更换一次,管理人员工作岗位变动时要及时更换登录系统密码。

第三十二条 将与案件相关的各种纸质资料存档,并定期进行电子信息的备份,长期妥善保存。

第三十三条 各级用户不得越权获取或者处理信息,不得将平台记载的信息提供给第三方,不得将涉案对象的基本信息和处理结果透露给无关人员。

第三十四条 系统使用安全加密网关,保障数据传输安全。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范由国家卫生计生委家庭发展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全国“两非”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填录说明

一、“两非”案件登记表(样表)

案件名称

 

案件性质

 

案件来源

方    式

来电  来人  来信  批转件  网上件  请示件

案发时间

    年   月   日

性别鉴定

方    式

B超  母血鉴定  羊水穿刺  绒毛取样  其他

立案时间

    年   月   日

案发地点

 

案情简介

 

办 案 人

 

审批人

 

案情备注

 

 

案件名称:最多可填录100个汉字,命名规则可参照如下方式:省+案件发生地+涉案对象+案件性质。本系统把涉案对象分成涉案个人和涉案机构两个大类,涉案个人包括医务人员、无证行医人员、中介、育龄群众等;涉案机构包括医疗机构、妇幼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个体诊所、药店等。一个案件中有多个涉案对象,则选择其中涉案性质严重的对象填写,三人及以上伙同涉案的则写“某团伙”。

案件性质: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非法终止妊娠、“两非”中介、出售相关药品、溺弃女婴,其他。

案件来源方式:办案人员获知“两非”行为的途径,包括来电、来人、来信、批转件、网上件、请示件。

案发时间:“两非”行为最早发生的时间。

性别鉴定方式:B超、母血鉴定、羊水穿刺、绒毛取样,其他。

立案时间:立案获审批的时间。

案发地点:案发地点至少填写到县级(即地址代码至少要有6位)

案情简介:包含案发时间、作案地点、涉案对象、各个涉案对象在所参与的案件中充当的角色,造成的后果等。

办案人:录入前期进行调查取证,并上报审批的办案人员,以及录入立案过后具体负责承办案件的办案人员。

审批人:录入听取调查取证的汇报材料,对是否立案负有领导责任,决定是否予以立案的人员。

案情备注:补充说明上述枚举的案件属性项中没有说明,并且非常重要的信息。

二、“两非”案件涉案个人登记表(样表)

 

涉案对象

姓    名

 

涉案性质

 

对象图片

民    族

 

涉案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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