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827国家创伤区域医疗中心设置标准

2020-09-05 19:48发布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创伤医学中心及国家创伤区域医疗中心设置标准的通知

国卫办医函〔2019〕7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0号),根据《“十三五”国家医学中心及国家区域医疗中心设置规划》(国卫医发〔2017〕3号)及《国家医学中心和国家区域医疗中心设置实施方案》(国卫办医函〔2019〕45号),进一步完善创伤医疗服务体系顶层设计,优化创伤医疗资源区域布局,我委组织制定了《国家创伤医学中心设置标准》及《国家创伤区域医疗中心设置标准》(可从国家卫生健康委网站下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国家创伤医学中心设置标准

2.国家创伤区域医疗中心设置标准

2019年8月27日

附件2

国家创伤区域医疗中心设置标准

一、基本要求

国家创伤区域医疗中心应当具有区域领先的医疗、教学、科研、管理水平,具有较为丰富的严重复杂创伤救治经验,在区域创伤救治体系建设中处于引领地位。配套设施完善,创伤救治相关的诊疗科目齐全,人才梯队结构合理,具有能够满足医疗、教学、科研所需的医疗设施、设备,且有相对成熟合理的运行机制。坚持公益性,认真落实医改相关工作要求,具备承担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救援救治的能力和经验。承担区域内创伤救治中的临床、教学、科研等方面的技术指导,积极参加创伤医学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推动本区域创伤医学发展。

国家创伤区域医疗中心应当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创伤中心实体化,规模满足功能定位,具备独立的创伤复苏单元、创伤病房、创伤重症监护病房,有完善的组织架构和相关专业固定的医务人员,医院每年向创伤中心投入一定的建设发展经费;

(二)建立创伤综合救治团队,由核心科室(专业)和支撑科室(专业)固定人员组成,其中核心科室(专业)包括普通外科、神经外科、骨科、泌尿外科、胸外科、急诊医学科、麻醉科、重症医学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支撑科室(专业)包括心脏大血管外科、烧伤科、整形外科、妇产科、儿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精神科、康复医学科、介入放射科、中医科、输血科等;

(三)核心科室(专业)与支撑科室(专业)中获得的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分别≥1个。

二、医疗服务能力

国家创伤区域医疗中心应当具备常见创伤、严重创伤和创伤并发症的综合诊疗能力,掌握严重创伤救治所涉及的各项关键技术。具备开展多中心临床研究,并具有将科研成果向临床转化的能力,推动区域内创伤医疗救治的规范化、标准化发展。

(一)临床、医技科室设置。具有独立设置的创伤中心以及普通外科、神经外科、骨科、泌尿外科、胸外科、心脏大血管外科、烧伤科、整形外科、妇产科、儿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精神科、急诊医学科、康复医学科、麻醉科、重症医学科、医学检验科、输血科、医学影像科、介入放射科、中医科。

(二)诊断服务项目。能够常规开展心电图,胸部、骨盆、四肢X片,全身快速X线计算机断层扫描(CT)、磁共振成像(MRI)、数字减影血管造影检查(DSA)、创伤超声重点评估(Focused Assessment Sonography in Trauma, FAST)等辅助检查和其他必需的实验室检验。

(三)创伤及其并发症诊疗能力。建立科学完善的创伤救治流程,具备常见创伤、严重创伤和创伤并发症的诊断与治疗能力;曾收治病种覆盖严重创伤病种和严重创伤并发症的90%以上(详见附表1、2)。严重创伤患者到达急诊后,具备快速评估及抢救的流程和能力,能够在1小时内实施数字减影血管造影(DSA)、介入手术和损伤控制性手术,具备开展各项急诊手术的能力和条件,具备严重创伤生命支持能力及相关仪器设备。能够开展或指导开展创伤康复治疗。

(四)关键技术开展情况。具备创伤救治先进理念及技术,能够开展创伤复苏、损伤控制手术、确定性手术和康复治疗所涉及的完整创伤救治技术,包括创伤核心技术清单(详见附表3)所列的90%以上。

(五)院前急救与院内救治信息联动系统。具有院前急救与院内救治之间的信息交换与预警联动系统,在创伤患者经急救中心(站)救护车转运到达医院前,能够完成患者基本信息及医疗信息传输,并根据创伤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对应的预警级别和准备工作。

三、教学能力

承担院校医学教育、毕业后医学教育、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教学能力与硬件设施能满足教学需求。

(一)教学条件。具有面积≥1000的教学区域;教学硬件资源应包括供学生查阅资料的图书馆、教学专用的多媒体教室、面积≥1000的临床技能培训与考核中心、具备相应的虚拟现实教学资源和模拟教学设备;具备创伤救治培训的模型、配有独立多媒体临床教学示教室。

(二)师资构成。博士学位授予点≥3个;研究生导师人数≥30人,其中博士研究生导师≥10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业基地≥6个,带教指导医师≥40人;有脱产带教教师及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建立有效的教学薪酬保障制度,能够充分调动带教指导医师从事教学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

(三)教学培训。应当为国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其中至少90%的核心科室(专业)能够承担该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任务。具有省部级临床能力培训中心;近三年,培训的住院医师首次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结业理论考核通过率≥95%。承担创伤相关的国家级继续教育项目≥2个。拥有规范的创伤培训课程,配备相应的创伤培训设备和器材。近三年,开展创伤规范化救治培训班≥20次,培训人数≥3000人。

四、科研能力

拥有高水平的科研人才和科研平台,省部级的创伤相关重点实验室,曾获得省部级以上创伤相关研究课题。曾经或正在参与全国多中心、大样本的临床研究,具备开展全国多中心临床研究的能力。在创伤相关的临床研究、科研成果、科研影响力方面,在全国处于先进水平。具有区域内一流的科研及科研成果转化平台,具备整合基础研究、临床研究及成果转化能力,有建设成为国内一流的创伤医学研究中心的基础和条件。

(一)平台建设与科研人才队伍。

1.国家创伤区域医疗中心至少满足以下条件中的3项:

①具有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或立项建设;

②国家教育部重点学科≥1个;

③国家疑难病症诊治能力提升工程≥1项;

④省部级临床能力培训中心;

⑤建设有生物样本库;

⑥建设有临床数据中心。

2.人才队伍至少满足以下条件中的3项:

①教育部创新团队发展计划数≥1个;

②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负责人人数≥1人;

③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杰出青年人数≥1人;

④医学类国家一级学协会下设的创伤专业二级分会曾任、现任、侯任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或者常务委员人数≥1人;

⑤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或青年长江学者人数≥1人;

⑥国家卫生应急处置指导专家库指导专家人数≥2人;

⑦医学类省一级学协会下设的创伤专业二级分会曾任、现任、侯任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人数≥1人。

(二)科研项目。近三年,参与创伤相关的国家级重大科技研发项目≥1项;主持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30项,其中国家级项目≥10项。

(三)科研成果。近三年,累积获得以下科研成果:

1.以第一完成单位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奖励≥1项;

2.累计获得授权国家专利≥10项;

3.发表SCI收录文章≥50篇,且在影响因子≥3分的期刊发表学术文章≥10篇;在核心期刊发表学术文章≥50篇;

4.参与发表创伤相关的国家级专家共识≥3篇。

五、承担主要公益性任务情况

(一)参与创伤救治体系建设,推动区域内创伤医疗救治水平发展。在创伤领域的省级及以上学术团体中担任重要职务。近三年,在医学类国家一级学协会下设的创伤专业二级分会曾任、现任、侯任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或者常务委员人数≥1人,或在医学类省一级学协会下设的创伤二级分会中曾任、现任、侯任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人数≥1人。

(二)承担国家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救援救治任务。拥有包括国家卫生应急处置指导专家库的指导专家在内的固定专业救治团队。具备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紧急救援救治的能力,参加国家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救援救治≥3次。有协调、指导各级创伤中心救治大规模创伤患者的能力。

(三)承担政府任务和社会公益项目情况。积极组织开展义诊、健康扶贫、疑难重症患者会诊等活动,根据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开展对口支援工作。

(四)开展创伤相关知识的健康宣教工作。通过多种途径向社会开展防灾减灾、创伤基本急救方法等科普教育,并开展创伤自救互救知识普及和宣教工作。

六、落实医改相关任务及医院管理情况

(一)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在省级范围内推动区域性创伤救治体系建设,初步建立创伤患者分级检伤、转运及治疗的标准与流程。牵头成立省级创伤专科联盟,覆盖50%以上的市级行政区域。来院进修人员≥50人次/年,医联体内创伤救治相关会诊或病例讨论≥50次/年。

(二)远程医疗。具有高水平的远程医疗设备设施及服务能力,远程医疗服务覆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50家,定期开展远程咨询、会诊、预约挂号、远程诊断、教育培训等远程医疗服务,每年提供远程医疗服务≥300例。接到远程会诊申请后,由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医师提供远程会诊服务,对急危重症患者1小时内响应,对疑难患者24小时内响应。

(三)信息化建设。按照国家医院信息化建设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开展信息化建设。具备完整的医疗信息化支撑体系,能够支持院前救治与院内急诊之间的信息交换,以及急诊与院内各个创伤相关专科救治团队之间的信息交换。医院电子病历达到国家卫生健康委电子病历应用功能水平四级要求,能够为临床、科研、教学和管理业务提供信息化支撑。医院核心业务信息系统达到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三级。

(四)医院绩效管理。建立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以章程为统领规范医院内部管理。医疗服务收入(不含药品、耗材、检查检验收入)占医疗收入的比例≥35%。近三年,日均接诊量≥6000人次,平均住院日≤8.5天,术前平均住院日≤3天。四级手术占比高于同级同类医院平均水平。落实“两个允许”,人员支出占医院业务支出的比重逐年提升。

附表:

1.严重创伤病种

2.严重创伤并发症

3.创伤相关核心技术清单
附表1

严重创伤病种

序号

疾病名称

疾病名称

(国家临床版2.0

疾病分类代码

(国家临床版2.0

1

颅骨骨折

颅骨骨折

S02.900x002

颅底骨骨折

S02.100

颅底骨折

S02.100x001

枕骨骨折

S02.101

2

头皮撕脱伤

头皮撕脱

S0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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