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基因芯片诊断技术管理类别的通知
卫办医政发〔2011〕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基因芯片诊断技术是新型临床诊断技术,为了规范该项技术的临床应用,2009年,我部将其列为第三类医疗技术进行管理。根据近两年的管理实践及专家建议,鉴于基因芯片诊断技术具有灵敏性和准确性较高、检测快速简便等优点,为了更好地满足患者医疗需求,推广该项技术,经研究,我部决定将基因芯片诊断技术的管理类别调整为第二类医疗技术,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该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工作。原则上,按照《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卫办医政函〔2010〕194号),通过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技术审核的医疗机构,即可开展基因芯片诊断技术。
请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认真组织做好基因芯片诊断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公布首批允许临床应用的第三类医疗技术目录的通知
卫办医政发〔2009〕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加强对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准入管理,我部委托中华医学会和中华口腔医学会对第三类医疗技术目录进行了细化,提出了首批允许临床应用的第三类医疗技术目录。现将《首批允许临床应用的第三类医疗技术目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和我部相应技术管理规范做好临床应用管理工作。首批允许临床应用的第三类医疗技术管理规范另行下发。
我部将根据第三类医疗技术的临床研究进展和临床应用情况,陆续发布允许临床应用的其他第三类医疗技术目录。
二○○九年六月十一日
首批允许临床应用的第三类医疗技术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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