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208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

2020-09-05 19:48发布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的通知

国卫办妇幼发〔2017〕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加强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建立完善转会诊和救治网络,提高救治能力和服务质量,保障救治服务的及时性和安全性,切实降低孕产妇和新生儿死亡率,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母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卫妇幼发〔2017〕42号)要求,我委制定了《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和《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下载)。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2月8日

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指导和加强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构建区域性危重新生儿救治体系,提高新生儿疾病救治能力和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是指医疗机构内独立设置的,以新生儿病房和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为依托实体,具有危重新生儿监护诊疗能力,承担区域内危重新生儿救治、转运、会诊和新生儿专科技术培训、指导任务的临床单位。

第三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管理的指导和检查,促进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工作标准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第二章  区域组织管理

第四条 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按照服务能力基本要求(附件1)分为省(区、市)、市(地、州)、县(市、区)三级。各级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的认定由本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建立由上级专家参加的评审委员会,采用材料审核和现场评估的方式确认。

第五条 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的设置应当符合区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遵循择优确定、科学布局、分级诊疗的原则。

(一)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新生儿诊疗需求,对区域内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的数量和布局进行统筹规划。

(二)医疗机构可以根据区域医疗服务需求、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结合自身功能定位确定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服务能力的层级目标。

(三)原则上所有的省(区、市)、市(地、州)、县(市、区)行政区域应当至少设立1个服务能力不低于相应层级的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

第六条 各级行政区域应依托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建立健全危重新生儿救治协作网,参照新生儿转运工作指南开展转运工作。所有开展危重新生儿医疗服务的机构,超出技术能力范围或床位满员时,应当及时将患儿转运至适宜的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以保证区域内每个新生儿均能及时获得适当的医疗与护理服务。

第七条 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应当系统开展区域内相关专业人员的技术培训和继续教育,积极开展科研工作,组织或参与多中心协作项目,促进本区域及本中心新生儿医学水平不断提升。

第三章  机构管理

第八条 设置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的医疗机构应当参照本指南进行建设和管理,安全、优质地开展相应服务能力层级所有的基本技术项目(附件2)。

第九条 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按照服务区域的层级、服务对象的多少、服务范围的大小设置适宜的病房床位规模(附件3),新生儿病房每个护理单元以不超过60张床位为宜,如床位使用率长期持续超过100%,应当扩大病房规模。调增床位,要符合区域卫生规划,优先内部调剂。

第十条 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应当设置在方便患儿检查、治疗和转运的区域,工作用房应当明确划分病房区、医疗护理辅助区、工作人员生活区和污物处理区,根据新生儿医疗护理特点设置各种功能间(附件3)。

第十一条 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医疗用电和生活照明用电线路分开。应当采用双路供电或备用的不间断电力系统,保证应急情况下供电。有条件的可以配备功能设备吊塔。

第十二条 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病房地面覆盖物、墙壁和天花板应当符合环保要求,有条件的可以采用高吸音的建筑材料。

第十三条 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病房家属接待室应当有识别标志,家属到达接待室或探视入口时能够快捷地与医务人员取得联系。探视通道不能直视到的区域应当设置视频系统,保证家长在探视间可观察到患儿。有条件的可安排家长床旁探视。

第十四条 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应当按照功能任务要求系统化配置设备(附件3),新生儿内科以外的技术项目如专科诊疗、辅助诊断、辅助治疗等所需的设备,如果院内相关专科不能提供保障,应当在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配置,保证开展相应层级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应有的监护和诊疗技术项目。

第十五条 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应建立完善的通讯、监控、网络基础硬件系统,建立符合国家相关功能指引要求的临床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六条 各级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应当按照其功能任务,配备资历、能力和数量适宜的医护人员和负责人(附件3、4)。每人每两年至少参加1次省级及以上专科范畴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习。进修生等非固定人员不得超过同类人员总数的40%。

第四章  业务管理

第十七条 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应当加强质量管理工作。

(一)成立中心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3~5名,包括中心正主任、副主任、护士长和医疗护理骨干。负责本中心业务发展规划制定、人员配置、培养计划的审议和落实及各项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等事宜。

(二)成立质量控制小组,由中心负责新生儿医疗的副主任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疗与护理人员组成。负责全过程质量控制,定期分析医疗与护理质量,提出改进意见并落实,保证本中心医疗与护理技术质量和服务质量的持续改进。

(三)贯彻落实临床工作核心制度,建立健全与危重新生儿监护诊疗工作符合的基本工作制度(附件5)和医疗护理常规。各种行政、业务活动以及药物、耗材、设备使用均应有完整记录,确保各项工作安全、有序运行。

(四)常规开展患儿病情、诊疗效果分析和死亡病例讨论,参与新生儿死亡评审,应当建立健全数据库,按要求及时向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送信息。

第十八条 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应当加强医院感染管理,有效落实各项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措施(附件6),降低医院感染发生风险,及时妥善处置医院感染事件。

第十九条 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应当依据《医疗机构新生儿安全管理制度(试行)》,制定工作细则,杜绝新生儿安全事故发生。

第二十条 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应当全面贯彻落实《促进母乳喂养成功十项措施》和《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积极创建爱婴医院。

第二十一条 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应当积极推行发育支持护理策略,实施环境保护、集束化操作、镇静镇痛、体位护理、床边抚触等措施,创造条件开展袋鼠式护理等亲子交流模式,营造最佳生长发育氛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以设置省级危重新生儿救治质量控制中心或者其他相关组织,对辖区内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进行质量评估、检查指导和动态管理。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配合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危重新生儿救治质量控制中心或者其他相关组织,开展对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的检查和指导,不得拒绝和阻挠,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指南由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服务能力基本要求.docx

2.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技术项目要求.docx

3.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设施、设备、人员配置要求.docx

4.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医师、护士知识和技能要求.docx

5.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专科医疗基本工作制度目录.docx

6.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感染预防与控制措施.docx

附件1

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服务能力基本要求

、基本要求

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应当具备下列能力:呼吸、心率、血压、凝血、生化、血气、胆红素等重要指标监测,X光和B超床边检查,常频机械通气治疗。

二、县(市、区)级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

符合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基本要求,并具备下列服务能力:

(一新生儿复苏;

(二)健康新生儿评估及出生后护理;

(三)生命体征平稳的轻度外观畸形或有高危因素的足月新生儿的护理和医学观察;

(四)生命体征稳定的出生体重≥1500克的低出生体重儿或胎龄≥32周的早产儿的医疗和护理;

(五)生命体征异常但预计不会发展到脏器功能衰竭的病理新生儿的医疗和护理;

(六)不短于72小时的持续呼吸道正压给氧(CPAP)或不短于24小时的常频机械通气;

(七)需要转运的病理新生儿离院前稳定病情。

三、市(地、州)级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

除有县(市、区)级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的服务能力以外,还应具备下列服务能力:

(一)出生体重≥1000克的低出生体重新生儿或胎龄≥28周的早产儿的医疗护理;

(二)严重脓毒症和各种脏器功能衰竭内科医疗护理;

(三)细菌、真菌、TORCH等病原学诊断;

(四)持续提供常频机械通气;

(五)早产儿视网膜病变筛查;

(六)实施脐动、静脉置管以及外周静脉置管和换血治疗等诊疗护理技术。

四、省(区、市)级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

除有市(地、州)级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的服务能力之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服务能力:

(一)出生体重<1000克的低出生体重新生儿或胎龄<28周的早产儿的全面医疗护理;

(二)磁共振成像(MRI)检查和新生儿遗传代谢病质谱学筛查;

(三)儿科各亚专业的诊断治疗,包括:脑功能监护、支气管镜、胃镜、有创循环监测、连续血液净化、早产儿视网膜病变治疗、高频通气、一氧化氮吸入治疗、亚低温治疗等;

(四)实施中、大型外科手术。

(五)鼓励具备实施体外循环支持的严重先天性心脏病矫治术、体外膜肺氧合(ECMO)治疗和遗传代谢病诊断和处置的能力。

附件4

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医师、护士知识和技能要求

一、医师

(一)必须具备重症医学相关生理学、病理学、病理生理学、临床药理学、伦理学和器官功能支持的基础理论和知识。主要内容包括:

1.胎儿和新生儿整体及系统器官发育规律;

2.新生儿窒息复苏;

3.休克;

4.呼吸功能衰竭;

5.心功能不全;

6.肺动脉高压;

7.严重心律失常;

8.急性肾功能不全;

9.中枢神经系统功能障碍;

10.严重肝功能障碍;

11.胃肠功能障碍与消化道大出血;

12.急性凝血功能障碍;

13.严重内分泌与代谢紊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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