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医疗机构麻醉科门诊和护理单元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卫办医函〔2017〕11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加强麻醉科人员配备,增加麻醉医疗服务供给,推动解决医疗卫生服务发展不均衡不充分的问题,为人民群众提供全周期、全方位卫生与健康服务,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根据中华医学会建议,现就麻醉科门诊和护理单元设置与管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麻醉科门诊服务保障能力
有条件的医疗机构要设置麻醉科门诊,加强门诊麻醉相关服务。开展业务包括:为拟住院实施手术患者进行住院前手术风险评估、术前准备指导等,为有麻醉需求的患者提供麻醉风险评估、术前准备指导、麻醉预约、麻醉准备、实施麻醉和生命体征观察等,为实施麻醉后患者提供术后随访、恢复指导等。医院要完善麻醉科门诊管理制度,合理确定麻醉科门诊排班,选派麻醉医师出诊。
二、加强麻醉科护理服务
有条件的医疗机构要设置麻醉科护理单元,加强对麻醉患者的护理服务。要认真疏理麻醉医疗、护理服务相关流程,明确麻醉护理工作职责,提高麻醉医疗、护理服务专业化水平,确保麻醉医师有充足时间和精力为患者提供麻醉医疗服务。麻醉科护士主要配合麻醉医师开展麻醉宣教、心理护理、物品准备、信息核对、体位摆放、管路护理、患者护送、仪器设备管理等适宜的护理工作。医院麻醉科及护理部要加强护理工作组织管理,麻醉科护士由科主任和护士长进行统一领导。麻醉科与手术室合并设置的医院,可分设麻醉科、手术室护士长,由麻醉手术室总护士长统一管理,利于相关护理工作的统筹协调。《麻醉科护理工作职责及人员要求(试行)》见附件。
三、提高麻醉科门诊及护理服务质量
有关医疗机构要加强麻醉科门诊及护理单元管理,完善人员培训、岗位设置、职称晋升、绩效考核和薪酬分配等相关制度并提供必要的条件,推进麻醉科门诊及护理单元发展。麻醉科门诊及护理单元要落实医院管理相关制度,落实优质护理有关要求,建立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加强业务培训,提升服务能力,加强医疗、护理质量管理控制,保障医疗质量安全。要拓展服务内涵,优化服务流程,改善患者医疗服务感受。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一日
附件
麻醉科护理工作职责及人员要求(试行)
一、麻醉科护理工作职责
(一)总务护士。协助管理麻醉科药品(包括由麻醉科管理的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高危药品,以及麻醉期间的其他各类药品,有条件的医院应当由药学部门统一管理麻醉科药品);负责麻醉科仪器设备、耗材管理,统计耗材应用情况,及时申领。
(二)手术间护士。麻醉科应当按照护士与手术台数量≥0.5:1的比例配备手术间护士。负责麻醉前宣教和心理护理;麻醉有关药品、物品、仪器和设备准备,并配合麻醉科医师进行核对、检查;核对麻醉前相关检查结果,对检查缺项或异常结果及时报告麻醉医师;协助麻醉医师完成麻醉相关操作(禁止护士多带带实施深静脉包括中心静脉穿刺与置管、腰穿等操作);遵医嘱监测并记录麻醉患者各项生命体征及其他相关指标,及时报告异常变化,并遵医嘱处理;日间手术麻醉与手术室外麻醉相关护理工作要求参照执行。
(三)麻醉诱导室及恢复室护士。在麻醉医师指导下,根据麻醉或麻醉复苏需要摆放、调整患者体位;遵医嘱实施管路(气管、导尿管、引流管、静脉置管等)护理;观察、记录患者生命体征及监测指标,及时向医师报告异常情况,遵医嘱给予相应处理;配合抢救及心肺脑复苏;配合麻醉医师进行患者转运护送,并做好护理交接。
(四)麻醉科门诊护士。配合麻醉医师做好患者预约诊疗、门诊就诊、麻醉准备、健康教育、麻醉实施、跟踪随访等相关护理工作。
(五)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本医院规定的其他各项职责。
二、麻醉科护士有关要求
医学院校护理学专业毕业、取得护士执业资格并经过注册,原则上在临床工作满2年以上,经过相关培训并考核合格,方可从事麻醉科护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