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818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

2020-09-05 19:48发布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2008]142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厅(委、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三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4]43号)的要求,由卫生部负责编制的《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

在乡镇卫生院项目的审批、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的规定,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卫生部负责。

二○○八年八月十八日

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

建标 107—2008

前言

《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以下简称“建设标准”)是根据《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程序规定》和《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写规定》的要求,按照建设部《关于印发<二〇〇三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4〕43号)的安排,由卫生部主编,具体由卫生部规划财务司组织山东、河南、浙江、云南等省卫生厅和中国医院协会医院建筑系统研究分会共同编制。

编制组在认真分析全国1000多所不同规模乡镇卫生院的现状资料的基础上,总结了多年来乡镇卫生院建设的经验教训,本着以人为本、方便患者的原则制定了建设标准。编制组完成建设标准初稿后,在网上广泛征求意见,并由我部召开了全国审查会,会同各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建设标准共分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建筑面积指标、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建筑标准、主要业务用房技术要求、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等七章。

请各单位在执行建设标准的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至卫生部规划财务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南路1号,邮政编码:100044),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卫生部规划财务司

参编单位:中国医院协会医院建筑系统研究分会、浙江省卫生厅、山东省卫生厅、河南省卫生厅、云南省卫生厅

主要参编人员:于冬、刘钟明、宗玲、谢双保、于德志、刘魁、吴翔天、杨旭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2008年10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三章  建筑面积指标……………………………………

第四章  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

第五章  建筑标准…………………………………………

第六章  主要业务用房技术要求…………………………

第一节  预防保健用房…………………………

第二节  门诊用房………………………………

第三节  住院用房………………………………

第四节  放射科用房……………………………

第五节  检验用房………………………………

第六节  手术室和产房用房……………………

第七节  供应(消毒)室用房……………………

第八节  药房……………………………………

第九节  辅助用房………………………………

第七章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附件  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乡镇卫生院建设,提高乡镇卫生院项目决策水平和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正确掌握建设标准,满足乡镇卫生院的基本功能需要,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农村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乡镇卫生院建设项目投资重要制度,是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水平的统一标准,是确定和审批乡镇卫生院工程项目的重要依据,是对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乡镇卫生院的新建和扩建工程项目。

第四条 乡镇卫生院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卫生工作的政策,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现状与发展的关系,做到规模适宜、功能适用、装备适度、经济合理、安全卫生

第五条 乡镇卫生院按功能分为一般卫生院和中心卫生院。一般卫生院提供预防保健、基本医疗、健康教育、康复等综合性服务;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承担辖区内公共卫生管理;负责对村级卫生机构技术指导和对乡村医生培训等。中心卫生院是一定区域范围内的预防、保健、医疗技术指导中心,除具有一般卫生院的功能外,还承担协助县级卫生机构开展对区域范围内一般卫生院的技术指导等工作。

第六条 乡镇卫生院的建设,应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当地乡镇建设总体规划,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和基础设施,避免重复建设。

条 乡镇卫生院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条 按床位规模分为无床、120床和2199床卫生院三种类型。乡镇卫生院床位规模控制在100床以内。

九条 乡镇卫生院床位规模应根据其服务人口数量、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服务半径、地理位置、交通条件等因素,按照乡镇卫生院的类型、基本任务和功能合理确定,每千服务人口宜设置0.6~1.2张床位

十条 乡镇卫生院服务人口宜按以下规定确定:

1.一般卫生院按本乡镇常住人口加暂住人口计算

2.中心卫生院按本乡镇常住人口加暂住人口,再加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辐射乡镇人口的三分之一计算。

第十条 乡镇卫生院项目构成包括房屋建筑、场地和附属设施。其中房屋建筑主要包括预防保键合作医疗管理用房、医疗(门诊、放射、检验和住院)用房、行政后勤保障用房等。场地包括道路、绿地和停车场等;附属设施包括供电、污水处理、垃圾收集等。

  建筑面积指标

第十条 乡镇卫生院按实际设置的床位规模,其预防保键合作医疗管理、医疗、行政后勤保障等用房建筑面积符合表1的规定。

表1房屋建筑面积指标

规模

名称

无床

1-20床

21-99床

核定方式

按院核定

(㎡/院)

按院核定

(㎡/院)

按床位核定

(㎡/床)

建筑面积(㎡)

200—300

300—1100

55—50

 

注:乡镇卫生院基本面积指标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业务工作需要在上下限范围内取值建筑面积指标中不含职工生活用房。

第十条 乡镇卫生院各功能用房面积分配应满足功能、业务及设备装备的需要可参照表2执行各类用房建议尺寸宜符合表3规定。

表2各功能用房面积表

规模

名称

无床

20床

40床

80床

1.预防保键、合作医疗管理

48

84

108

144

2.门诊

60

174

288

516

3.放射、检验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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