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1018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管理办法

2020-09-05 19:48发布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国中医药继教委发〔200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中医药继续教育管理,贯彻落实《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定》,适应新时期中医药继续教育发展的需要,现将修订后的《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管理办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章程》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2.《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管理办法》

3.《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章程》

二○○七年十月十八日

附件1

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中医药继续教育质量,加强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管理,根据《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考核,实行学分制。

第三条 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并获得规定的学分,作为年度和任期考核、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聘任和执业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二章  学分分类

第四条 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

第五条 以下中医药继续教育活动授予Ⅰ类学分:

(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公布的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

(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实施的中医药人才培养专项。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公布的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中医药人才培养专项。

第六条 以下中医药继续教育活动授予Ⅱ类学分:

(一)中医药机构自行举办并在县级以上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工作小组)备案的中医药继续教育活动。

(二)经上级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工作小组)或中医药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认可的各种形式的中医药继续教育活动。

1.有计划、有考核的自学。

2.国际性、全国性、省际、省级学术会议。

3.在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

4.出版学术著作。

5.专题调研和业务考察后撰写的调研、考察报告。

6.单位组织的临床病例讨论会、学术讲座、技术操作示教、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等。

7.外出进修。

第三章  学分要求

第七条 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每年至少应取得25学分。

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和其他未受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至少应取得Ⅰ类学分5学分。

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至少应取得Ⅰ类学分10学分;其中,省级中医医院和三级中医医院的中、高级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5年内至少应取得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的学分10学分。

第八条 接受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人员,在培训期内,可不另行参加其他继续教育活动,按照《中医住院医师培训试行办法》对其进行考核。

第四章  学分计算方法

第九条 Ⅰ类学分计算方法

(一)参加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学习者,经考核合格,按3学时授予1学分计算,授课教师按1学时授予2学分计算。

(二)参加省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学习者,经考核合格,按6学时授予1学分计算,授课教师按1学时授予1学分计算。

(三)参加省级以上中医药人才培养专项学习,培训期在6个月以上者,经考核合格,每年授予25学分;培训教师按计划完成培训任务,每年授予25学分。

(四)经单位批准,在重点学科、重点专科(专病)、重点实验室以及省级以上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进修6个月以上者,经考核合格,授予25学分。

(五)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批准实施或指定的中医药现代远程教育项目(包括上网学习、光盘等形式),学习后经考核,按该项目所规定的学分数授予学分。

第十条 Ⅱ类学分计算方法

(一)参加中医药机构自行举办并向县级以上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工作小组)备案的中医药继续教育活动者,经考核合格,按6学时授予1学分计算,授课教师按2学时授予1学分计算。

(二)以自学形式接受继续教育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应先制定计划,经单位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审定后执行;自学后经考核核定,授予5—10学分。本项全年所获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

(三)去外单位短期进修,经接受进修单位考核合格,每1个月授予5学分。每次进修所授学分,最多不超过20学分。

(四)在学术会议上宣读论文,按会议类别授予学分:

国际性、全国性学术会议:分别授予第一至第三作者6、5、4学分(余类推,下同);

省际、省级学术会议:分别授予第一至第三作者5、4、3学分。

以书面形式发表论文者,国际性、全国性学术会议授予3学分,省际、省级学术会议授予2学分。

参加学术会议,但未宣读或书面形式发表论文者,国际性、全国性学术会议授予2学分,省际、省级学术会议授予1学分,全年所获学分数,最多不超过5学分。

(五)在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译文,按刊物类别授予学分:

国内外公开发行(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和国内统一刊号CN)的刊物:分别授予第一至第三作者6、5、4学分(余类推,下同);

国内发行(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刊物:分别授予第一至第三作者5、4、3学分;

内部刊物:授予1学分。

本项全年所获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

(六)出版学术著作,在出版年度内每2000字授予1学分。本项全年所获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

(七)专题调研和业务考察后撰写的调研、考察报告,每4000字授予1学分。本项全年所获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

(八)单位组织的临床病例讨论会、学术讲座、技术操作示教、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等,每次授予主讲者2学分、参加者0.5学分。本项全年所获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

(九)中医药现代远程教育Ⅱ类学分授予的具体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制定。

第五章  学分授予权限

第十一条 参加第五条第(一)、(二)款所列举的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的人员,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审定授予学分数,由项目主办单位发放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统一印制、编号的学分证书。

第十二条 参加第五条第(三)、(四)款所列举的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的人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审定授予学分数,由项目主办单位发放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统一印制、编号的学分证书。

第十三条 参加第六条所列举的中医药继续教育活动的人员,由所在单位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负责审查、核定、授予学分。

第六章  学分登记与审核

第十四条 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实行登记制度,登记按照《中医药继续教育登记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对所辖地区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获得继续教育学分的情况进行监督和审核。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11月19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发布的《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授予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2

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中医药继续教育质量,加强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管理,根据《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公布的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统称为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以下简称“继续教育项目”)。

第三条 承办继续教育项目的医疗、教育、科研机构和学术团体等称为项目主办单位。

第二章申报审定

第四条 项目主办单位要同时具备开展项目培训所必需的管理部门、管理人员和相关的管理制度或规程等条件,并符合以下资质之一:

(一)地(市)级以上医疗机构。

(二)教育部登记注册的开设中医药类专业的教育机构。

(三)省级以上中医药科研机构。

(四)省级以上中医药学术团体。

(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学科或重点专科(专病)。

(六)受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委托开办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的单位。

第五条 授课教师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高级职称和较丰富的教学经验。

(二)长期从事中医药医疗、教育、科研、中药产业等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

(三)有独到的临床经验或技术专长,在本学科领域内具有较大的学术影响。

第六条 继续教育项目内容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中医经典著作、名家流派的学术思想传承与临床应用研究新进展。

(二)中医药新兴学科学术内容;国内外中医药研究新进展;运用边缘学科、交叉学科研究中医药的新进展。

(三)国内外中医药先进技术及具有显著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或获省部级二等奖以上的中医药新技术、新方法和科研成果的引进应用与推广。

(四)中医药教育新理论、新方法、新教材、教改新成果等的推广。

(五)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的培训;医药卫生法律、法规、政策;中医药医疗、教育、科研管理规范、标准、制度;知识产权保护等。

(六)为提高农村、城市社区中医药服务能力而开展的培训和推广项目。

第七条 项目实施形式主要包括培训班、研修班、现代远程教育等。

第八条 项目申报须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拟举办下一年度继续教育项目的单位按要求填写《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申报表》,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核准后,于当年9月30日前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推荐。

(三)符合申报条件的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直属单位和全国性中医药学术团体拟举办下一年度继续教育项目,按要求填写《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申报表》后,于当年9月30日前直接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申报。

第九条 项目审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

(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组织专家对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进行评审。

(三)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根据专家的评审意见,审核并公布下一年度的继续教育项目。

第十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局级中医药优势学科继续教育基地开展的本学科(专科)继续教育项目,实行年度备案制。拟举办的下一年度本学科(专科)继续教育项目,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后,于当年10月30日前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备案。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的中医经典理论研修、适宜技术推广等项目,纳入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管理,授予相应的学分。

第三章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项目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内容组织实施,不得随意更改项目编号、项目名称、授课教师、授课内容及授予学分数等。

第十二条 继续教育项目应当按年度计划实施,本年度内未实施的项目须重新申报。

第十三条 项目主办单位应当做好项目的组织、培训管理,提供满足培训要求的环境与条件。

第十四条 继续教育项目完成后,由项目主办单位对考核合格者授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统一印制、编号的学分证书。

第十五条 继续教育项目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项目主办单位应当按要求将所举办项目的相关材料(包括授课计划、授课内容、教材讲义、授课教师及学时、学员通讯录、考核成绩、学员反馈意见等)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符合申报条件的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直属单位和全国性中医药学术团体直接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

第四章检查评估

第十六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并将检查结果定期公布。

第十七条 检查、评估结果作为下一年度继续教育项目申报、评审依据。评估不合格的,取消项目主办单位下一年度继续教育项目申报资格。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11月19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发布的《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3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的《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成立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

第二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领导下,组织和指导全国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

第二章职能

 

第三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贯彻执行《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定》及有关政策、法规,其主要职能如下:

(一)研究中医药继续教育的政策,提出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划建议;

(二)制定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和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管理办法;

(三)审定和公布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并对项目的实施进行指导、检查和评价;

(四)负责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局级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的评审和业务指导;

(五)负责编制中医药继续教育科目指南;

(六)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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