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010卫生监督员职级要求与主要职责(试行)

2020-09-05 19:48发布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卫生监督员职位分级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卫办监督发〔2012〕1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医药卫生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1-2020年)》和《2012年卫生人才工作要点》的有关要求,探索推进卫生监督员职位分级管理工作,经研究,我部决定选择部分地方卫生监督机构开展卫生监督员职位分级管理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试点工作,探索建立以职位分级管理为基础的卫生监督员管理新模式,进一步完善卫生监督工作激励机制,切实加强卫生监督队伍建设,努力打造一支政治素质优、执法水平高、业务能力强的卫生监督队伍,推动卫生监督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有效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二、试点工作主要内容

各试点单位原则上按照《卫生监督员职位分级管理办法(试行)》(附件1)确定的主要内容,结合辖区实际,积极开展试点工作。试点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探索建立一套符合卫生监督工作特点,能反映卫生监督员执法水平和专业能力、体现卫生监督员职权和责任、激励卫生监督员钻研业务和勤奋工作的职级体系。

(二)研究设计一套能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等基本原则,实现激励保障与监督制约并重的职级评聘、晋升以及考核、奖惩的标准和程序。

(三)逐步建立卫生监督员职级管理体系,界定和描述不同职级的卫生监督员应当具备的能力要素、应当承担的职级责任和义务以及享有的权利。

(四)推动建立卫生监督员职级体系与卫生监督员工资或津贴等个人待遇相挂钩的制度,促进卫生监督的绩效管理。

三、试点单位的申报与确定

试点单位仅限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下设的卫生监督机构,既可以是省级卫生监督机构,也可以是地市级或区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内设卫生监督机构原则上不参加试点。请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收到本通知后,及时摸底调查了解辖区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的整体情况以及试点意愿,结合实际客观评估辖区卫生监督机构试点的可行性,推荐有条件、有代表性、有可行性的卫生监督机构作为试点单位。需要申报试点单位的省份,请及时填写《卫生监督员职位分级管理试点单位申报表》,并于2012年11月20日之前报送我部监督局。

我部根据各省(区、市)的申报情况,在全国范围内选取不同级别、不同地域的若干个卫生监督机构作为试点单位。优先选择具有以下几种情形的卫生监督机构作为试点单位:

(一)地方党委、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大力支持试点工作;

(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大力支持试点工作;

(三)广大干部职工具有改革创新精神,普遍支持试点工作;

(四)机构职能明确、队伍相对稳定;

(五)依照或者参照公务员管理。

四、试点进度安排

试点时间为3年半,分为准备阶段、具体实施和总结验收三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2012年12月底之前)。各省(区、市)结合辖区实际申报试点单位,我部根据需要确定若干个试点单位。

(二)具体实施阶段(2013年1月-2015年6月)。试点单位结合辖区实际,科学制定切实可行的试点具体实施方案。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以及相关部门的指导和支持。在此基础上,组织开展职级评聘、晋升、考核、奖惩、待遇挂钩等一系列卫生监督员职位分级管理试点工作。

(三)总结验收阶段(2015年7月-12月)。各试点单位全面评估和总结本单位的试点工作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我部组织召开试点工作总结会,交流试点工作经验、总结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研究部署全面推进卫生监督员职位分级管理的有关工作。

五、试点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卫生监督员职位分级管理是加强卫生监督队伍建设、促进卫生监督事业发展的重要举措。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卫生监督员职位分级管理的现实和历史意义,将试点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纳入领导议事日程,坚持以人为本、因地制宜、与时俱进的原则,大胆探索,努力在卫生监督队伍管理方面取得突破。我部将成立卫生监督员职位分级管理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各试点单位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试点单位的日常联络工作。

(二)加强沟通,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以及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卫生监督员职位分级管理试点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多个单位和部门。各地在试点工作中,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试点相关工作,加强与同级编办、财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等部门的沟通联系,争取相关部门在政策、资金等方面的大力支持。同时,要主动加强与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联系,及时沟通情况、反映问题、共同解决问题。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试点工作的检查和指导,积极为试点地区和单位开展试点工作创造条件和提供相关支持。我部也将进一步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争取在政策、资金等方面对试点单位给予相应的支持。

(三)加大投入,确保试点工作稳步有序推进。做好卫生监督员职位分级管理试点工作需要有力的人力、财力和物力保障。各地在开展试点工作中,一方面要加大人力投入,抽调专门的骨干力量组成试点工作小组,精心设计试点方案。另一方面要加大经费投入,为试点工作提供有力的物质保障条件,确保试点工作稳步有序推进。

(四)加强宣传和信息报送,营造良好的试点工作氛围。卫生监督员职位分级管理工作与卫生监督员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在试点过程中,各试点单位要做好政策解释工作,让每名卫生监督员了解职位分级管理工作、积极支持参与职位分级管理试点工作。各试点单位要加强信息报送工作,我部将创办试点工作简报,及时刊发各地的工作动态。要加强宣传,积极争取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为试点工作营造良好的氛围,创造有利于推进试点工作的外部环境。

各地在试点工作中,如有问题可及时与我部监督局联系。

联系人:卫生部监督局 钟发英、田建新

电 话:010-68792849,68792611

传 真:010-68792608

邮 箱:wsjdjc@126.com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日

附件1

卫生监督员职位分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卫生监督队伍建设,进一步规范卫生监督员管理,促进卫生监督员切实履行职责,提高工作效能,根据《医药卫生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1-2020年)》以及《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法适用于经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聘用、在卫生监督机构中履行卫生监督职责的在编在岗人员。

卫生监督机构新录用处于见习期的人员纳入职位分级管理。

第三条 职位分级管理是指根据卫生监督员的工作年限、工作能力、德才表现和工作业绩等,结合其工作岗位和工作职责,评定卫生监督员的职位等级。职位等级是对卫生监督员岗位、职责、能力和荣誉的集中体现,简称职级。

第四条 卫生监督员职位等级聘任和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职位等级实行总量控制、分级管理。

第五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卫生监督员职位分级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卫生监督员职位分级管理工作。

第六条 卫生监督员由聘任机关评定并发放职位等级证件。

第二章  职级设置

第七条 卫生监督员职级共分为五档九级:

(一)一档一至二级:高级督察、督察;

(二)二档三至四级:高级督导、督导;

(三)三档五至六级:高级督办、督办;

(四)四档七至八级:高级督员、督员;

(五)五档九级:助理督员。

第八条 卫生监督员由所属机构按照行政管理权限实行职级分工管理。

在同一机构中,不同职级的卫生监督员,职级高的为上级;职级高的卫生监督员对职级低的卫生监督员有指导义务;当职级相同或职级高的卫生监督员在行政职务上隶属于职级低的卫生监督员时,职务高的为上级;卫生监督员行政职务和职级均相同时,由上级根据工作需要指定负责人。

第九条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卫生监督员的职级名额,按规定限额和机构编制比例设置。机构初次评聘卫生监督员职级时可不受比例限制。

(一)省级卫生监督机构:卫生监督员职级最高为高级督察;所设比例为高级督察、督察不超过4%,高级督导不超过10%,督导不超过21%,高级督办不超过50%;督办、高级督员、督员、助理督员按需设置。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卫生监督机构参照省级卫生监督机构的职级限额和比例设置。

(二)地市级卫生监督机构: 卫生监督员职级最高为督察;所设比例为督察不超过3%,高级督导不超过9%,督导不超过18%,高级督办不超过50%;督办、高级督员、督员、助理督员按需设置。

(三)县区级卫生监督机构: 卫生监督员职级最高为高级督导;所设比例为高级督导不超过3%,督导不超过11%,高级督办不超过50%;督办、高级督员、督员、助理督员按需设置。

第三章  职级评聘

第十条 卫生监督员职级的评聘,应当根据其现任职务、任职年限、工作年限、德才表现和业绩考核结果,在规定的设置比例内进行。

第十一条 卫生监督员职级评定工作由卫生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批准和聘任。

第十二条新录用的大专院校毕业生,根据岗位设置需要可以按下列职级予以聘任。

(一)大专、本科、硕士、博士毕业见习期内聘助理督员;

(二)大专毕业见习期满,聘督员;

(三)本科毕业见习期满,聘高级督员;

(四)硕士研究生毕业见习期满,聘督办;

(五)博士研究生毕业见习期满,聘高级督办。

第十三条 现有卫生监督员首次评聘职级,按其现任行政职务或专业技术职务直接予以确认。同时具有行政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者,按照就高原则予以确认职级。

第十四条 具有行政职务的卫生监督员首次评聘职级,按照以下标准予以确认:

(一)办事员级卫生监督员确认为督员;

(二)科员级卫生监督员确认为高级督员;

(三)副科级或者工作满10年的科员级卫生监督员确认为督办;

(四)正科级或者任职满10年的副科级卫生监督员确认为高级督办;

(五)副处级或者任职满10年的正科级卫生监督员确认为督导;

(六)正处级或任职满8年的副处级卫生监督员确认为高级督导;

(七)副厅级或任职满8年的正处级卫生监督员确认为督察;

(八)任职满8年的副厅级卫生监督员确认为高级督察。

第十五条 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卫生监督员首次评聘职级,按照以下标准予以确认:

(一)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卫生监督员确认为督员;

(二)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不满10年的卫生监督员确认为高级督员;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满10年的卫生监督员确认为督办;

(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不满10年的卫生监督员确认为督办;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10年的卫生监督员确认为高级督办;

(四)副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不满10年的卫生监督员确认为督导;副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满10年的卫生监督员确认为高级督导;

(五)正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不满10年的卫生监督员确认为高级督导;正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满10年的卫生监督员确认为督察。

第十六条 因个人原因未按规定参加上一年度考核或者因违法违纪行为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卫生监督员暂缓职级评聘。

第四章  职级晋升

第十七条 卫生监督员职级晋升分为晋级晋升、晋档晋升和任命晋升。

(一)晋级晋升。督员、督办、督导在同档职级内,具备晋升条件且任期内年度考核结果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的,任职期满可自然晋升上一等级。

(二)晋晋升。助理督员见习期满晋升督员、督员晋升督办、督办晋升督导、督导晋升督察,分别按不同职级进行考评,考评合格者方具备晋升上一职级资格。

晋档晋升的考评包括笔试、面试以及满意度测评等内容。

晋档晋升的考评时间,原则上应当在达到晋档年限的当年进行并完成,确因特殊原因延期完成的,不影响晋档年限计算。

(三)任命晋升。依干部管理权限正式任命上一级行政职务的,按新任命职务重新确认卫生监督员职级,职级职务任职时间重新计算。

第十八条 卫生监督员的职级应按规定条件逐级晋升,原则上不得越级晋升职级。

第十九条 各职级卫生监督员在任职期内,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合格)以上且具备以下条件的,可晋升上一级职级。

(一)督员任职满3年(36个月)晋升高级督员;

(二)督办任职满3年(36个月)晋升高级督办;

(三)督导任职满4年(48个月)晋升高级督导;

(四)督察任职满5年(60个月)晋升高级督察。

第二十条 各职级卫生监督员在任职期内,年度考核至少一次优秀、其他均为称职(合格),职级考评合格且具备以下条件的,可晋升上一档职级。

(一)高级督员任职满3年(36个月)晋升督办;

(二)高级督办任职满4年(48个月)晋升督导;

(三)高级督导任职满5年(60个月)晋升督察。

第二十一条 各职级卫生监督员在任职期内,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合格),职级考评合格且具备以下条件的,可晋升上一档职级。

(一)高级督员任职满4年(48个月)晋升督办;

(二)高级督办任职满5年(60个月)晋升督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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