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031国家精神医学中心设置标准

2020-09-05 19:48发布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精神医学中心及国家精神区域医疗中心设置标准的通知

国卫办医函〔2019〕8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0号),根据《“十三五”国家医学中心及国家区域医疗中心设置规划》(国卫医发〔2017〕3号)及《“十三五”国家医学中心及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实施方案》(国卫医发〔2019〕45号)要求,进一步完善精神医疗服务体系顶层设计,优化精神医疗资源区域布局,推动提升区域精神医疗服务保障能力,助力实现区域分开,我委组织制定了《国家精神医学中心设置标准》和《国家精神区域医疗中心设置标准》(可从国家卫生健康委网站下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 国家精神医学中心设置标准

2. 国家精神区域医疗中心设置标准

2019年10月31日

附件1

国家精神医学中心设置标准

一、基本要求

国家精神医学中心应当为三级甲等精神专科医院,在精神医学领域处于国内领先地位,具有重要国际影响力。所处地理位置交通便利,方便全国患者就医。诊疗科目齐全,具有完善的配套医技科室,满足医疗、教学、科研和预防所需的医疗仪器设备,合理的人才梯队,较高的信息化管理水平,较强的医疗服务辐射力和影响力。坚持公益性,认真落实医改相关工作,承担全国精神临床、教学、科研、公共卫生服务等方面的技术指导,带动学科整体发展。组织或协调国内精神疾病相关专业与其他发达国家进行学术交流与合作。

国家精神医学中心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能够提供服务的精神科床位数≥300张;

(二)急性(短期)住院床位数占医院床位总数≥20%,符合精神科疑难急重患者收治标准患者≥70%;

(三)应当为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

(四)获得精神专业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1个,拥有省部级重点实验室或国家重点学科等平台≥3个。

二、医疗服务能力

具备开展精神专科主要常见病、多发病和疑难危重疾病的诊断与治疗能力。积极开展临床研究,并具有将临床科研成果向临床应用转化的能力,辐射和引领我国精神医学发展。已构建精神疾病防治初级网络,建设适宜的重症精神疾病管理服务模式,推动国际精神疾病防治交流与合作。

(一)临床/医技科室设置。独立设置精神病专业、精神医学专业、药物依赖专业、精神康复专业、社区防治专业、临床心理专业、司法精神专业的科室,营养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含心电图、脑电图、神经肌肉电图等)、药剂科、中西医结合科等。设置儿童、老年、心境障碍、睡眠障碍、重症医学等亚专业。

除普通门诊、专家门诊、联合会诊外,应当设置相应亚专业门诊。

(二)诊断服务项目。提供精神专科疑难危重症诊断所需要的常规辅助检查,配备相应医疗设备,能够满足临床诊疗、科研教学需求,如MRI(磁共振成像)、CT(X线计算机断层扫描)、事件相关电位、动态脑电监测、多导睡眠脑电监测、DR(数字化X线摄影)、脑磁图等。

能自主开展下列较为先进的诊断方式:采用核型分析等遗传检测诊断部分遗传性精神疾病,采用近红外热成像检测辅助诊断常见精神障碍,采用认知心理测试开展早期诊断与评估等。

(三)疑难危重病种诊疗能力。提供针对精神专科疑难危重病种(见附件1)的诊断与治疗服务,近三年收治病例覆盖清单所列疑难危重病种80%以上,总体治愈好转率≥80%。疑难危重病种门诊患者中,外省患者所占比例≥50%,具备为外籍患者提供服务的能力。

(四)关键技术开展情况。具备利用关键技术(见附表2)解决主要常见病、多发病和疑难危重病种的能力。能够独立开展改良电痉挛治疗(MECT)、重复经颅磁刺激(rTMS)、精神康复治疗(开展个案管理、团体治疗及社区康复)、生物反馈治疗、精神药物治疗监测技术、心理治疗师的督导服务、多学科协作精神疾病诊治、应急心理援助等。近三年开展技术覆盖清单所列技术90%以上。

三、教学能力

高度重视医学教学及培训工作,应当承担精神医学毕业后医学教育、继续医学教育等相关教育工作,以及面向全国提供医、护、技、管等继续教育培训,培养高水平精神疾病防治专业人才。教学能力、水平及硬件设施能够满足教学需求,在全国处于领先地位。

(一)教学条件。收治的病种与数量应当符合国家精神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标准,具有面积≥1000㎡的独立教学区域。教学硬件资源应当包括供学生(员)查阅资料的图书馆、教学专用的多媒体教室,设有面积≥200㎡的独立临床技能培训与考核中心,并具备相应的模拟教学设备(至少有腰穿模型≥15个,心肺复苏模拟人≥10个,自动体外除颤与CPR模拟人≥10个,教学资源实时分享系统≥1个);学生(员)临床轮转科室的示教室配备率应当≥90%,每个示教室面积≥25㎡。具有精神病学硕士、博士研究生学位授予点。

(二)师资构成。具有接收医学生或住院医师培养能力的教学团队。具有精神病学、心理学硕士、博士研究生学位授予点,毕业后医学教育带教指导医师≥30人;每年参与培养本科生≥350人,主要专业教研室应当有脱产带教教师及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建立有效的教学薪酬保护制度,能够充分调动带教指导医师从事教学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积极参加高等教育规划教材编写工作,近三年作为主编或副主编编写国家卫生健康委或教育部承认的规划教材≥10本。

(三)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应当为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遴选并由国家公布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按照规定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年培训住院医师人数≥60人(含并轨培养研究生),其中,面向社会招收的住院医师和外单位委派的住院医师占比≥50%。近三年,本院培训的住院医师首次参加结业考核的通过率均≥90%。近三年,接受过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开展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评估,评估结果为合格。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业委员会委员≥1名;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结业考核专家委员会委员≥1名。

(四)培训和接收进修情况。近三年,举办区县级以上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数量≥200个,其中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数量≥50个;接收进修人员数≥300人次,进修结业考核合格率≥95%。培养医务人员成为省、市、县级精神学科带头人、骨干人才数量≥100人次。

四、科研能力

应当拥有高水准的专家、高起点的科研人才、重点科研部门、国家级课题。在国际上发布有影响力的科研成果并将其转化为临床应用。在国内处于学术领先地位,有重要国际学术影响力,积极参与国际合作与竞争。具有开展全国多中心、大样本的临床研究的能力。全国范围内,在临床研究、技术转化、技术辐射和管理中发挥引领和示范作用。

(一)科技人才

至少满足以下标准中的6项:

1.中国科学院或中国工程院院士≥1人;

2.长江学者特聘教授≥1人;

3.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1人;

4.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1人;

5.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千人计划)人选者≥1人;

6.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1人;

7.科技部中青年科技创新领军人才≥1人;

8.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人才≥1人;

9.全国学会的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5人;

10.国家卫生健康委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2人。

(二)科研项目

近三年,共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20个,其中全国多中心研究项目≥6个。

(三)科研成果

近三年,获得授权国家专利≥3项,其中至少1项具有转化临床应用前景;有自主创新的预防、诊断、治疗和保健适宜技术并在临床得到应用与推广。

具有较稳定的科研方向,在国内外重要学术期刊上发表有较高影响力的论著。近三年,作为第一作者(含通讯作者)单位发表SCI收录论文≥150篇,其中在影响因子≥5分的SCI期刊发表学术文章≥20篇。作为第一作者(含通讯作者)单位在核心期刊发表学术文章≥150篇。作为主编或主译,在新闻出版总署批准的一级出版社出版专著、教材≥15部。牵头制定精神医学领域相关指南。

近三年,以第一完成人单位获得省部级以上(含)科技成果奖励≥1项。

五、承担公共卫生任务情况

(一)开展全国精神疾病防治工作技术指导。积极参与国家卫生健康委相关精神医学政策、规范性文件制订工作。发挥技术辐射带动作用,指导各级精神医学专业机构开展防治工作,定期进行质量控制、培训、评估和督导等。积极开展全国精神医学相关信息的定期收集、数据分析和报告撰写等。

(二)参加国家级应急医学救治体系,承担突发公共事件心理援助任务。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承担国家级突发公共事件心理危机干预的科研、教学、培训和应急任务等工作,具备高水平心理应急救援服务能力,以及承担国际紧急医学救援心理援助任务的能力。

(三)健康宣教工作。开展全国性精神疾病健康教育、健康咨询指导等工作。作为专业技术单位,参与全国范围精神医学相关健康科普宣传等,开展全方位健康教育宣传。通过多种途径开展面向群众、精神疾病患者及家属的疾病预防、识别、应对、康复及自我心理保健等科普教育。

六、落实医改相关任务情况

(一)积极开展分级诊疗工作。建立分级诊疗相关制度体系,开展分级诊疗相关工作。明确双向转诊标准,为区域医疗中心开通绿色通道,能够根据患者病情进行双向转诊,及时将疾病稳定期患者转至二级医院、社区医疗机构继续治疗、康复。定期对区域医疗中心、省市级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开展精神疾病患者管理相关培训,提高全国精神康复服务能力。

(二)开展多种形式的医疗联合体建设。积极发挥技术引领作用,牵头组建医疗联合体,应当覆盖全国至少10个省份,跨省医疗机构≥20家,探索建立符合精神疾病诊疗特点的分级诊疗体系。近一年,医疗联合体内开展合作科研课题≥10项,或推广诊疗规范≥5项;提升医联体成员单位疑难危重病例诊疗能力,进行高层次人才进修与培养≥10人。

(三)发挥技术辐射带动作用。近三年,作为国家级精神专业行业学、协会等支撑单位,引领和带动全国精神专业的持续规范发展,全国学、协会副会长(包括前任)以上任职的专家个数≥5个, 牵头研制精神医学行业标准(全国性学协会团体标准)不少于2项。

(四)远程医疗服务。通过远程医疗服务提高精神医学服务可及性,能开展远程会诊、远程病例讨论、远程影像诊断、远程心电诊断、远程医学教育等,覆盖全国各级医疗机构≥50家(其中包含县市级以下医院≥10家)。每年开展远程医疗服务≥500例。

(五)对口支援。积极承担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任务,开展对口支援等健康扶贫工作。每年,帮扶省外医疗机构≥10家,帮扶省内医疗机构≥3家,长期派驻(超过3个月)医务人员≥3人次。

(六)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建设。承担省级以上精神专业质量管理与控制中心的工作。建立医疗质量管理指标体系,使用信息化手段开展质量管理工作。积极开展临床路径管理,病种数量≥15种,覆盖全院60%以上的临床科室,出院患者中按照临床路径管理的比例≥50%。

(七)加强信息化建设。按照医院信息化建设标准与规范、医院信息平台应用功能指引和技术指引的有关要求,加强医院信息化建设。积极推进医院电子病历和信息平台建设,实现医院内部信息系统整合,与区域内医疗机构信息平台开发对接,实现区域医疗资源安全共享。具有信息数据容灾和应急恢复能力,医院核心业务系统达到“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三级要求,能为区域医疗中心的临床、科研、教学和管理业务提供信息支撑。

(八)承担政府公益任务和社会公益项目情况。组织开展义诊、支援贫困地区、扶助贫困、疑难危重患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和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等活动,具有覆盖全国的社会公益号召力和影响力。

(九)深化人事薪酬制度改革。积极推行人员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开展薪酬制度改革,完善绩效考核和内部分配机制,稳步提高医务人员薪酬水平。

(十)建立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落实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健全医院党委与行政领导班子议事决策制度。制定医院章程,完善医院管理制度,提高医院规范化、精细化、科学化管理水平。设置总会计师岗位,实现年度收支平衡。

(十一)落实医疗机构自我管理主体责任。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参加一次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医疗机构每半年对本机构依法执业情况至少开展一次全面自查,精神医学相关科室每季度对本科室依法执业情况至少开展一次自查,根据医疗纠纷或风险及时开展专项自查,切实落实医疗机构依法执业主体责任,降低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几率。

七、临床医疗服务绩效

近三年,出院患者平均住院日≤40天,病床使用率≥95%。急性(短期)住院患者平均住院日≤30天。

附表:

1.疑难危重病种清单

2.关键技术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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