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戒毒治疗科基本标准(试行)》和《戒毒医院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卫医政发〔2009〕1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禁毒法》,进一步加强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提高戒毒医疗服务质量,规范开展戒毒医疗机构的设置和戒毒医疗服务行为,我部制定了《医疗机构戒毒治疗科基本标准(试行)》和《戒毒医院基本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9年11月13日
医疗机构戒毒治疗科基本标准(试行)
一、床位
至少设有治疗病床10张。
二、科室设置
(一)与其他临床科室相对独立。至少设有接诊室、安全检查室、治疗室、心理咨询室、探视室、活动室等。
(二)医疗机构应当至少设有抢救室、药房、放射科、心电图室、医学检验科、消毒供应室、病案室等。其中医学检验科应当具备艾滋病快速筛查检测能力,有条件的地区应设立艾滋病检测筛查实验室。
三、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备0.88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至少有3名医师、5名护士和1名心理卫生专业人员。
(三)戒毒治疗科业务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精神卫生或戒毒医疗工作3年以上,并应具备相应的心理卫生专业知识。
(四)封闭式管理的戒毒治疗科至少应当配备4名具有合法上岗资质的保安人员。
四、医疗用房
(一)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35平方米。
(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三)戒毒人员室外活动场地平均每床不少于2平方米。
(四)通风、采光、安全等符合戒毒医疗机构管理和卫生要求。
五、设备设施
供氧装备、人工呼吸急救复苏球、电动吸引器、必要的消毒设施、心电监护仪、洗胃机、必备的抢救药品和设施、器械柜、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保险柜、计算机,并配有戒毒人员专用的卫生洗浴设施。有条件的可以安装监控、报警设施。
六、规章制度
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结合本机构业务工作需要,制定并完善医疗机构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和人员岗位职责。有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以及针对戒毒治疗、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使用的规章制度,并成册可用。
戒毒医院基本标准(试行)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不少于20张。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精神卫生科、内科。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放射科、医学检验科、药房、心电图室、消毒供应室、病案室。其中医学检验科应当具备艾滋病快速筛查检测能力,有条件的地区应设立艾滋病检测筛查实验室。
另外应设有接诊室、安全检查室、治疗室、抢救室、心理咨询室、探视室、活动室等。
三、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备0.88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至少有4名医师(至少有50%的医师其执业范围为精神卫生专业),8名护士和相应的临床药学、医技、心理卫生等专业技术人员。医师、护士、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符合《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三)戒毒治疗临床科室的业务负责人应具有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从事精神卫生、戒毒医疗临床工作5年以上。
(四)封闭式管理的戒毒医院至少应当配备4名具备合法上岗资质的保安人员。
四、医疗用房
(一)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三)戒毒人员室外活动场地平均每床不少于3平方米。
(四)通风、采光、安全等符合戒毒医院管理和卫生要求。
五、设备设施
(一)基本设备:供氧装备、人工呼吸急救复苏球、心电监护仪、脑电图仪、B超、艾滋病筛查检测设备、电动吸引器、心电图机、高压蒸汽灭菌设备及其他必要消毒设施、器械柜、X光机及暗室成套设备、检验科需要的配套设备、必备的抢救药品和设备、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药库和保险柜、计算机等,并配有戒毒人员专用的卫生洗浴设施。有条件的可以安装监控、报警设施。
(二)病房每床单元设备与二级综合医院相同。
(三)具有与开展的诊疗活动相应的其他设备设施。
六、规章制度
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结合本机构业务工作需要,制定并完善医疗机构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和人员岗位职责。有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以及针对戒毒治疗、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使用的规章制度,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
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