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目录的通知
国卫食品发〔2016〕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为规范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我委组织制定了《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目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目录
2.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目录起草说明
2016年7月1日
附件1
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目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为规范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的健康管理,制定本目录。
一、疾病目录
(一) 霍乱
(二) 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
(三) 伤寒和副伤寒
(四) 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
(五) 活动性肺结核
(六) 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
二、我委适时根据食品安全需要、相关疾病预防控制情况等因素对本目录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