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确保放射诊疗设备安全、可靠,放射诊疗单位应当定期对本单位的放射诊疗设备和防护情况进行检测,对检测不合格的项目应联系厂家进行维修调试,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今天,卫监小编就通过具体案件为大家释法解读放射卫生工作中关于设备仪器方面需要遵守的法律要求和注意事项。
2020年8月6日,天津市西青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所监督员对天津西青区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放射卫生工作现场监督检查,在查阅相关资料时发现:该单位正在使用的医用诊断X射线诊断机(CR),其2019年9月4日的检测报告显示“输出量线性”项目不合格,监督员通过进一步询问得知该单位在得知该项目不合格后并未联系厂家进行维修调试,仍在继续使用该设备开展放射工作。
据此执法人员认定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使用的放射诊疗设备技术指标不符合相关标准,该行为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应当按照《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予以处罚,执法人员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予以立案处罚。
放射诊疗单位为受检者开展放射工作使用的放射诊疗设备是否正常运转、各项指标是否正常,是保障受检者放射诊疗安全和质量的重要因素,需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规定执行。下面小编就针对申报工作给出小贴士:
Tips1:对放射诊疗设备和防护要定期检测
☆定期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设备和人员进行放射防护检测、监测和检查;
☆定期进行稳定性检测、校正和维护保养,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状态检测;
☆放射诊疗设备及其相关设备的技术指标和安全、防护性能,应当符合有关标准与要求。
Tips2: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不得购置、使用、转让和出租。
Tips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验或者校准用于放射防护和质量控制的检测仪表。
法律延伸:《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的放射诊疗设备和检测仪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安装、维修或更换重要部件后的设备,应当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对其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启用;
(二)定期进行稳定性检测、校正和维护保养,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状态检测;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验或者校准用于放射防护和质量控制的检测仪表;
(四)放射诊疗设备及其相关设备的技术指标和安全、防护性能,应当符合有关标准与要求。
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不得购置、使用、转让和出租。
第四十一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