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出台,小试牛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以下称《促进法》)自2020年6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我区共查处7起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案,涵盖非法口腔诊所、非法医疗美容、非法中医养生等多种类型。违法行为不论如何变化,最终无法掩饰其无证擅自执业的本质,必将依法受到法律严惩。
某健康咨询公司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案
2020年9月1日,东丽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所执法人员对本辖区某健康咨询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1.该单位门口上方悬挂“XX堂”字样的牌匾;2.一楼进门右侧墙上挂有“中药外敷”字样的宣传牌;3.一楼第二理疗室右侧房间内的墙上挂有营业执照,显示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健康咨询服务(不含诊疗服务);体育健康服务;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4.该单位门口右转尽头房间内的蓝色柜子中放置 有“关节炎、动脉钙化、肿瘤、诊脉、制药、理疗等”字样的价目表,柜子旁放有标有“淋巴瘤癌、肺结节等”字样的装有粉末的塑料袋;5.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兼坐堂大夫蔡某某手机微信有三笔转账收款,共计人民币3220元;6.现场检查,蔡某某不能出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
经调查,该公司于2020年6月2日取得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不含医疗诊疗服务。该公司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蔡某某也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该公司于2020年8月中下旬正式营业以来给三名患者通过热敷或推拿的方法进行调理,获得违法所得共计3220元。
据此执法人员认定,某公司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于2020年8月在某房屋内擅自执业,获取违法所得人民币共计叁仟贰佰贰拾元整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机关依法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仟贰佰贰拾元整,没收药品叁拾贰袋,并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按照《天津市东丽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集体讨论决定的规定》,区卫健委对该处罚案件启动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程序,经区卫健委集体研究,一致同意按照法律规定依法进行处罚。我所据此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经审批后送达被处罚人。
Tips1: 行为认定
诊脉、热敷调制好的中药粉的行为属于医疗执业活动,从事医疗执业活动的机构应当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人员应当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该公司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违法行为发生在《促进法》实施后,从违法时间到行为性质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情形, 行为认定准确。
Tips2: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的规定,依据《天津市东丽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集体讨论决定的规定》第一款第(三)项“适用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三)给予罚没款5万元以上(含5万元)或停产停业或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案件”的规定,本案罚没款53220元,符合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条件,区卫健委对该处罚案件启动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程序。
Tips3:法律适用
对于机构和人员均无证的情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对于被处罚主体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的,在依据《促进法》处罚机构的同时,也要对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行医的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对于被处罚主体为个体工商户或自然人的,由于责任承担主体同一,对同一违法行为只作一次处罚,因此依据新法优先规则适用《促进法》对个体工商户或自然人进行处罚。
法律延伸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第三十八条 举办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
(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二)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医疗卫生人员;
(三)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医疗机构依法取得执业许可证。禁止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具体条件和配置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的医疗卫生机构标准。
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一百零七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二)医疗卫生机构,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院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等。
(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医务室、门诊部和诊所等。
(五)医疗卫生人员,是指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注册护士、药师(士)、检验技师(士)、影像技师(士)和乡村医生等卫生专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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