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刘某非医师行医案

2020-10-07 00:47发布

    前言:为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建立完善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人员以案释法工作制度,持续发挥典型案例的引导、规范、预防与教育功能。我们秉持“办案质量就是监督执法的生命线”理念,筛选卫生健康监督执法典型案例,形成了《卫生健康监督执法案例》。这些典型案例涉及医疗卫生、公共卫生、传染病防治、放射卫生等多个卫生监督执法领域,对规范行政执法、提升办案质量具有示范指导作用。现予以发表,供全市卫生监督员学习借鉴。

 

【案情介绍】

2020年4月9日,某市某区卫生健康体育委员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中发现,位于某区十三香路中段路东富强新村家属院内诊疗场所内发现有一名患者正在进行输液,经调查,该场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其设立人刘某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为患者户某进行静脉点滴,共收受患者治疗费用20元。在案件事实调查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后,某区卫生健康体育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刘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0元,并处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当事人于2020年4月26日缴清罚没款而顺利结案。

 

【案件评析】

一、违法主体的认定。本案中刘某是该场所的设立人,同时也是刘某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为患者户某进行诊疗的,设立人与行医者为同一人。

二、违法性质的认定。本案在调查过程中,该场所负责人刘某现场不能提供该场所有效合法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其本人的《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而为患者户某进行诊疗,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应当对刘某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所得的认定。本案中刘某收取患者户某的诊疗费用经核实共计20元,应认定为违法所得,现场未查见刘某为其他患者进行诊疗费用的证据,因此本案违法所得认定为20元。

 

【思考建议】

灵活运用规章采集证据。《无证行医查处工作规范》第十四条规定:“登记保存的药品、器械等物品不宜当场清点的,监督人员可以使用《封条》先行封装,予以指定地点保存,并告知当事人限制到场拆封清点。当事人在规定的限期内不到场,作出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的机关可以自行清点,不影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自行清点的,应当由两名以上监督人员实施。填写物品清单,并签名。”据此规定,执法人员对现场发现的药品、器械在不宜当场清点的情况下,采取先行封装、予以指定地点保存、告知当事人限期到场拆封清点的方式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非法行医危害极其严重,但由于其隐蔽性、流动性及复杂性,查处难度大,且一次查处后极易死灰复燃。为此,要严格落实行政处罚案件回访核查制度,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及时进行现场核实并确认整改落实情况,防止其回潮反弹。

即将在2020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重新规定了对非法行医违法所得进行认定方式,相比《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罚没款规定更具有打击震慑力度,此法对于我国医疗卫药体制改革和卫生健康法制建设将起到重大作用!

    (供稿单位:驿城区卫生计生监督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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