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药文化是中华民族的文化瑰宝和知识宝库。随着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正式颁布实施,标志着继承和弘扬中医药,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逐渐步入法制化、制度化的道路。在对相关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工作的过程中,发现部分机构存在人员资质不符合规范、中医医疗器械消毒工作不到位、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等非法行为,其中又以从事中药处方笺调剂的人员未取得符合法律规定的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违法现象居多。不同于普通内科的处方调剂工作,中药处方的调剂工作难度更大,技术标准要求更高,因此,必须加大检查频次与处罚力度,保证中药处方笺的调剂质量。
2020年3月18日,天津市北辰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所监督员在某门诊部现场检查中药房发现有两张处方笺(2020年3月11日,患者为周某、李某,处方编号00781971、00781972),经调查核实,上述中药处方笺由诊所内从事处方调配的工作人员吕某调配,吕某不能出示药品管理部门的《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卫生行政部门的药士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药师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只能出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中药调剂员职业技能鉴定证书。
据此,执法部门认定该医疗机构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从事处方调配工作。该行为违反了 《处方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予以立案处罚。
一卫生技术人员从评聘到资格考试的转变
1994年国家人事部和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布《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实行执业药师资格制度。1998年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挂牌成立;药品、部分药学人员管理从卫生行政部门移出。2001年6月人事部、卫生部合发了《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办法》。规定第八条:“通过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卫生部用印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对此,我们以2001年6月为分界点,之前已取得的各类资格和职称证书我们按照旧办法认定,之后卫生技术人员必须经过考试合格后,取得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卫生部用印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才能作为认定依据。
二对于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的认定
根据《处方管理办法》的规定,只有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才能进行处方调剂行为;而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是指按照卫生部《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包括主任药师、副主任药师、主管药师、药师、药士。具体到中药调剂工作方面,由于相关卫生技术人员资质的认定工作先后由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资质评审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因此,中药类卫生技术人员的资质证件可谓五花八门,甚至个别学校或教育部门也认定了相当数量的“卫生技术人员”。由于此类人员不能按照有关要求进行专业培训,甚至出现“交费买证”的现象,很难保证调剂工作的质量和中药服用疗效,因此不能认定为具备中药处方笺调剂资格。
在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首先要“看名称”,资格证件体现的职务名称应为药师、药士。其次看发证部门和用印单位,目前最具效力的发证部门为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省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于认定政策的变动,2001年之前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厂矿企业人事、劳动部门、国家科委或科级干部管理部门用印的资格或职称证书可认定为有效。而2001年之后人社部门也可以发证,但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并盖章。最后要登陆权威网站查询资质证件的真伪性,涉嫌使用假证的可根据《中华人民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2条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法律延伸
《处方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工作。《处方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本办法所称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是指按照卫生部《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包括主任药师、副主任药师、主管药师、药师、药士。
《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二)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三)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