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公共用品用具消毒间擅自停用,挪作他用,一美容店被罚。

2020-10-07 00:40发布

    2020年1月6日,舞阳县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在对某美容店进行日常巡查时发现,该店公共用品用具消毒间擅自停用,挪作杂物间使用,执法人员当即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其2日内改正。

    1月10日,当执法人员对该单位整改情况进行回访时发现,该单位消毒间依然作为杂物间使用,没有对1月6日下达的责令改正进行整改。

    舞阳县卫健委遂对该单位进行立案,经调查,证实其逾期未对消毒间擅自停用挪作他用的违法行为进行改正的行为属实。

    舞阳县卫健委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对该单位作出了警告、罚款三千元的行政处罚,接到处罚决定后,该单位自觉履行了行政处罚。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五)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设施设备维护制度,定期检查卫生设施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改造或者挪作他用。公共场所设置的卫生间,应当有多带带通风排气设施,保持清洁无异味。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三项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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