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治理医疗乱象~医疗机构违规使用高值耗材、一次性用品多计费,收取红包回扣等等,卫生监督怎么处罚?

2020-09-15 16:36发布

 

答:违反《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五十四条和《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九条第十条

法律依据:违反《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五十四条和《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九条第十条

       依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零二条和《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九项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五十四条 医疗卫生人员应当遵循医学科学规律,遵守有关临床诊疗技术规范和各项操作规范以及医学伦理规范,使用适宜技术和药物,合理诊疗,因病施治,不得对患者实施过度医疗。

       医疗卫生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医疗卫生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执业医师、护士管理和医疗纠纷预防处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一)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九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以患者为中心,加强人文关怀,严格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恪守职业道德。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并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加强对诊断、治疗、护理、药事、检查等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水平。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九)其他未履行本条例规定义务的情形。

       特别提醒:九部委重拳出手查处医疗乱像,司法同步介入,对此类案件卫生监督必须高度重视,对未构成犯罪(构成犯罪司法处理)的必须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绝不可任性放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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