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卫生监督意见书》的分类?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是否必须要有相应“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
答:监督意见分为“指令性意见”和“指导性意见”。
指令性意见是针对违法行为下达的命令性意见,命令当事人必须在一定时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依法应当说明事实、理由和依据,所以下达指令性《卫生监督意见书》必须具有证明违法事实的相应证据,如“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笔录”等;
指导性意见是针对当事人要求遵守法规规范的指导性意见,因此只需说明应当遵守的法规与规范依据要求即可,不需要必须有“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笔录”等文书。
法律依据:
在下列两种情形多使用指导性《卫生监督意见书》:
一是监督事由专业性太强,如医疗机构气道工程(排气泵)等检查,基层监督员难以把控标准要求,此时建议直接使用指导性意见书要求当事人依据标准规范执行,并将规范、标准等作为《卫生监督意见书》附件一并下达给被监督单位。(切记,不懂装懂的乱指导危害更大)。
二是针对不便进入的检查单位,如发生疫情的“监管场所”或涉及国家秘密生产单位内的职业卫生或核放射监督等,可直接下达指导性《卫生监督意见书》,要求被监督机构依法依规执行即可。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
第十五条 卫生监督意见书,是卫生行政机关制作的对被监督单位或者个人具有指导性或者指令性作用的文书。
对存在违法事实,依法需要责令改正的,应当写明法律依据、改正期限及责令改正意见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