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0年3月26日,区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后,在该单位安全员的陪同下,对该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现场不能提供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相关资料。
违法事实认定:
执法人员制作现场笔录,对该公司门头、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检查现场等情况进行拍照;现场对该单位负责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的安全员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对执法全过程进行视频记录;对该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复印件、该单位安全员的任职证明予以提取。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该单位涉嫌未按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
处罚依据及结果:
该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四)项、《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七)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未按照规定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知识培训的案件。该案程序清晰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裁量恰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操作规程。
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是对劳动者普及职业卫生知识、提高劳动者自我防护意识和技能、加强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的重要手段,也是法律法规赋予企业的责任和义务。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有的单位不重视对劳动者职业卫生知识的培训,甚至有的劳动者对职业卫生相关规定、个人防护知识一窍不通,导致在日常工作中因不懂相关法规及防护知识,使职业卫生管理工作浮在表面、流于形式,没有真正贯彻到日常的劳动过程中去。
供稿:局体制改革科
编辑:段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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