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到目前为止,对提供肚子的代孕者和要求別人代孕的被代孕者尚无法律依据监管。卫生监督只负责对代孕施术机构和个人实施监管。如果发现,如何处理呢?分以下两种情况:
一、施术者是非医疗机构:
(一)设置者与施术者不是同一人
1.对设置者,适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44条无证行医;
2.对施术者
(1)如果是医师:按《执业医师法》37条处理(严重破坏社会管理秩序为严重后果予以停业或吊证);
(2)如果不是医师:按《执业医师法》39条处理。
(二)设置者与施术者为同一人
按《执业医师法》39条处罚(医师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非医师行医)
二、施术者是医疗机构
(一)对医疗机构: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47条超范围处罚;
(二)施术者
1.如果是医师:按《执业医师法》第37条处理(严重破坏社会管理秩序为严重后果予以停业或吊证);
2.如果不是医师:按《执业医师法》第39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