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谈社会举办的医疗机构依法可以申请转类(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与营利性转换)管理吗?
答:可以
非营利性转营利性:确需~原审批部门批准~办理相关手续;
营利性转非营利性:直接申请并办理变更手续。
法规依据:
《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8号)规定:
1.社会资本可以选择申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
2.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原则上不得转变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确需转变的,需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注:确需转变~原审批部门批准办理)
(一)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各类医疗机构。社会资本可按照经营目的,自主申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卫生、民政、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要依法登记,分类管理。鼓励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支持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鼓励有资质人员依法开办个体诊所。
(十六)完善非公立医疗机构变更经营性质的相关政策。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原则上不得转变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确需转变的,需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社会资本举办的营利性医疗机构转换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可提出申请并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变更后,按规定分别执行国家有关价格和税收政策。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第四十一条第三款“社会力量可以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
由于政策法规尚不具体明确,且现行分类管理十分混乱(许多个体诊所都是非营利性的),所以如何把控非营利性转为营利性的“确需转变”情形和如何办理“转类审批”手续,仍是基层操作难题,各地应当综合《卫健法》和《国发办(2010)58号)规定且结合当地分类管理具体情况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