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话石说 |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实施后,对医疗机构的主体认定建议
说明:本文原创作者石大爷,感谢交流分享。欢迎关注卫生监督员俱乐部,及时接收新文章。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实施后,对医疗机构的主体认定建议? 从法理上讲,医疗机构主体认定应当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为依据认定。但是,由于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十分模糊,在理论与务实层面上均存在着很大分歧,常令卫生执法人员非常困惑。因此,结合《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对民事主体规定,提出普遍认同的主体认定建议,供同仁参与。 主体分类: 1. 自然人(个体工商户), 2. 法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 3. 非法人组织, 主体认定建议: 一、个体医疗机构(自然人与个体工商户 ) 对于自然人的认定,目前都不存在问题。《行政处罚法》规定,年满14周岁的能够正确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自然人都具有行政责任能力,都可以成为行政处罚的主体。而对未满14周岁的人和精神病人应排除在外,不能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49、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即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者他人冒用法人、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以直接责任人为当事人。 自然人设置个体诊所,从事医疗服务经营,大多属于营利性医疗机构(当然,不排除有申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可能),应当依据“先照后证”原则,首先领取《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再依法办理个体诊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A:无照无证非法行医~设置自然人; B:有照无证非法行医~设置自然人(括号注明营业执照字号); C:无照有证(如非营利性)违法违规执业~没置自然人(括号注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名称)。 特别注意: 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是以其个人或家庭作为经营主体的,在行政处罚时应当以公民或个人进行定性处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个体工商户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实施行政处罚定性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个字[2001]第177号) 对个体工商户当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章第四节的规定,按公民对待。 所以,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后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非法行医的,以无证行医场所设置者为责任主体;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违法违规执业的,以个体诊所负责人为责任主体。 二,营利法人医疗机构 《民法典》营利法人 第七十六条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 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第七十七条营利法人经依法登记成立。 第七十八条依法设立的营利法人,由登记机关发给营利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营利法人的成立日期。 营利性法人医疗机构在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之前,应当首先办理营利法人营业执照,再依法办理营利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A:无照无证非法行医~设置者自然人; B:有照无证违法经营~营业执照法人名称+(括号注明法定代表人+也可标注法人登记代码); c:有照有证违法违规执业~营业执照法人名称+(括号注明法定代表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名称和负责人+也可标注法人登记代码); 三,非营利法人医疗机构 《民法典》非营利法人 第八十七条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非营利法人医疗机构不需要办理营业执照,依法登记而成立,因此非营利性法人医疗机构以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为成立标志,其主体也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为主体认定。 民政部卫生部《关于城镇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二)新成立城镇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须首先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在卫生行政部门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再到同级民政部门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A,无证执业~设置者(单位或自然人); B,有证违法执业~《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名称+(括号注明法定代表人+也可标注非企法人代码) 四,非法人组织医疗机构 《民法典》第四节 特别法人 第九十六条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民法典》第四章 非法人组织 第一百零二条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第一百零三条非法人组织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登记。 设立非法人组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特别注意: 1、各类公司等法人组织设置的诊所大多是“ (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医疗活动监管中相当于营业执业,是医疗机构依法成立并合法开展诊疗活动的唯一法定文件),其法律性质属“非法人组织”,不具备法人资格,不能错误的将设置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填写成诊所“法定代表人”,而只需填写公司任命的“主要负责人”,且必须是执业医师! a、命名建议:设置法人+地点+诊所 b、法人设置的诊所不同于个体诊所: 个体诊所是对设置者(执业医师)个人资格的授予,其负责人不可变更! 法人设置的诊所可因法人授权而变更诊所负责人。 2、村卫生室属村委会(特别法人)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等医疗机构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法人)设置,医务室,卫生所属法人单位设置,同时法人依法也可设置诊所,这些医疗机构属于(法人设置)不具备法人资格,这些依法成立的医疗服务机构,属于非法人组织。可以确定相应负责人(不是法人,当然没有法定代表人,只有负责人)。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A,无证执业~设置者(单位或自然人); B, 有证违法违规执业 营利性的非法人组织医疗机构(如营利性法人设置的诊所~《营业执照》+(括号注明负责人名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名称); 非营利性的非法人组织医疗机构(如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名称+(括号注明负责任)。 《民法典》 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明确将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纳入非法人组织范畴,因此在主体认定要予以特别注意: 3、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合伙企业法》第十四条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有书面合伙协议;(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综上,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是一个或多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或多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其所有经营活动的结果都最后归结为自然人来承担。 所以,“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申办诊所仍属个体行医范畴,必须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关于个体行医(个体诊所)相关要求审批。但“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申办诊所等非法人医疗机构之机构属于“非法人组织”,没有“法定代表人”,只有“负责人”。 A,无证执业~设置者(单位或自然人); B, 有证违法违规执业 营利性的非法人组织医疗机构(如营利性法人设置的诊所~《营业执照》+(括号注明负责人名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名称); 非营利性的非法人组织医疗机构(如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名称+(括号注明负责任)。 石滨:主任医师 国家卫生健康委综合监督“蓝盾书屋”项目专家委员会委员 原卫生部全国医疗服务标准委员会委员 四川省原卫生厅卫生决策咨询委员会委员 四川省原卫生行政执法法律咨询委员会委员 四川省律师协会医事法学专委会委员 四川省卫生法治研究中心 研究员 小编留言 本公众号所发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本公众号立场,仅供内部学习交流,不作为执法依据,如有不妥,欢迎留言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