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非法所得等问题的复函

2020-09-05 19:48发布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非法所得等问题的复函

川卫函〔2005〕320号

遂宁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有关问题的请示》(遂市卫〔2005〕17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所称的“非法所得”、“累计收入”,系指违反《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从事诊疗活动的全部营业收入(包括成本和利润)。

〇〇五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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