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卫生局关于使用责令改正通知书作为采取取缔行政措施文书问题的批复
京卫法字〔2007〕11号
北京市崇文区卫生局:
你局《关于使用“责令改正通知书”作为采取“取缔”行政措施文书的请示》(崇卫请〔2007〕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鉴于目前卫生部对取缔尚没有具体的规定,你局在实施卫生行政处罚的实际工作中,对无卫生行政许可证的经营者,通过使用《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食品经营活动,达到了“取缔”的目的。同时要求当事人在取得卫生行政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体现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你局的做法符合北京市政府法制办《对本市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法〉中若干问题的意见》(京政法制监字〔1997〕16号)第八条中的“对无营业执照或无许可证的经营者,行政机关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应视为责令改正(或取缔)的行政措施,不属于‘责令停产停业’的处罚”的要求。
此复。
二○○七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