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使用和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

2020-09-05 19:48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使用和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

内卫计基层字〔2014〕944号

包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你委《关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使用和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现就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相关政策批复如下: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城乡居民提供政府统一规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范围内的各项服务。依据《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0〕31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和挪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不得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建设、设备配备和人员培训等其他支出。不得用于各种罚款、偿还债务、投资等支出。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认真执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加强项目资金管理,根据“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财务管理办法,严格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收入与支出统一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预算管理,科学进行财务会计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按规定使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根据各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偿参考标准,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用于相关的人员支出以及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所必需的耗材等公用经费支出。主要是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的人员技术服务、健康教育授课、随访补助等费用,以及材料、交通、印刷、宣传等物耗成本费用。

对于承担基本公共服务的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依据核定的任务量预拨补助经费,年底考核后拨付结算经费。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的支出,也应执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

2014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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