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局关于确定卫生系统适用听证程序的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复函

2020-09-05 19:48发布

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局关于确定卫生系统适用听证程序的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复函

浙府法发[1998]12号

省卫生厅:

根据《浙江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省政府第83号令)第二条规定,对你们拟定的本系统适用听证程序的较大数额罚款标准已经审核确定,现函复如下:

凡对个人违法行为处以2000元以上、对组织违法行为处以40000元以上罚款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一九九八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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