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取得助产士(师)资格人员不能认定执业医师资格的批复
苏卫人〔2005〕8号
南通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提请将基层医院助产士认定为执业医师的紧急请示》收悉。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9年6月28日,卫生部、人事部联合下发的《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认定医师资格及执业注册办法》(卫医发〔1999〕第319号)第二条规定:《执业医师法》颁布之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申请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认定和申请医师执业注册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已取得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可以申请执业医师资格。已取得医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以及1995年、1996年大学专科毕业生已经转正但未取得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可以申请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助产士(师)资格不属于医士(师)专业技术资格。根据卫医发〔1999〕第319号文件精神,取得助产士(师)资格人员不符合执业医师认定条件。
医师资格认定工作开展以来,取得助产士(师)资格人员要求认定执业医师资格的来信、来访时有发生,我厅对此十分重视,相关部门多次进行了专题研究。根据卫生部专业人员分类管理要求和助产士(师)的基本情况、所从事的工作性质,认为仍应依法归入护士(师)专业技术资格管理为妥。其中助产岗位的,还应具有《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为此,我厅专门下发了苏卫医〔2004〕8号文,对1994年1月1日前取得助产士系列职称的人员可以直接认定执业护士资格。卫生部也明确将助产士(师)纳入护士(师)专业技术资格范畴管理。对1994年1月1日后助产专业毕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报考执业护士资格条件,可以申请报名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护理专业初级(士)考试。
认定医师资格是一项依法许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取得助产士(师)技术资格的人员,不能认定医师资格,请你局积极做好政策宣传和思想疏导工作。
特此批复。
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