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卫生厅关于医师护士注册工作有关间题的请示的批复

2020-09-05 19:48发布

云南省卫生厅关于医师护士注册工作有关间题的请示的批复

云卫发〔2009〕123号

云南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

你所《关于医师护士注册工作有关问题的请示》(云卫监〔2008〕11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既依法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又取得《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只能选择其一按规定进行执业注册。取得《医师资格证书》的护理人员,经医疗机构同意,申请医师执业注册的,应将《护士执业证书》注销注册后,方可办理医师执业注册。

二、采供血机构中取得临床类别《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根据工作需要从事体检工作的,经单位同意可申请注册内科专业作为执业范围。

三、根据《执业医师法》及相关文件规定,同意将2005年前云南省中医医院部分医师《医师资格证书》类别为“中医”、编码为“41”、执业注册范围为“中西医结合专业”的医师执业范围变更为“中医专业”。

二○○九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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