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护士注册学历审核有关问题的批复2009-284

2020-09-05 19:48发布

卫生部关于护士注册学历审核有关问题的批复

卫医政函〔2009〕284号

江苏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护士注册学历审核有关问题的请示》(苏卫医〔2009〕1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跨省招生问题,按照教育部关于高职院校、中等职业学校跨省招生问题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关于学历把关问题,按照《护士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即申请护士注册的学历条件是: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此复。

二○○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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