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护士执业考试报名资格有关问题的批复
卫医发〔2001〕347号
河北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护士执业考试报名资格有关问题的请示》(冀卫医字[2001]145号)收悉。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七条关于“获得高等医学院校护理专业专科以上毕业文凭者,……可以免于护士执业考试”的规定,解释如下:
一、本规定适用范围仅限于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普通高等院校护理专业专科以上毕业文凭者,不包括通过自学考试、广播电视大学和函授教育、网络教育等形式取得的护理专业学历。
二、通过自学考试、广播电视大学和函授教育、网络教育等形式取得的护理专业学历,不能作为参加国家护士执业考试的依据。
三、未经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高等院校招收的护理专业毕业生以及高等医学院校计划外招收的护理专业毕业生不得参加国家护士执业考试。
请你省严格按照《办法》规定,对申请参加护士执业考试的考生资格进行审核。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