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护士注册学历审核有关问题的批复
卫医政函[2010]72号
江苏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护士注册学历审核有关问题的请示》(苏卫医[2010]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成人教育学历遗留问题。根据《教育部、卫生部关于举办高等医学教育的若干意见》(教高[2002]10号)有关规定,在2002年10月31日前入学,并按照教学计划、学籍管理规定,如期完成培养并取得成人高等教育学历的,可以准予注册。在2002年10月31日后入学的,不予注册。
二、关于两年制护理学历问题。入学时间在2008年5月12日《护士条例》实施之日前,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取得普通全日制护理、助产专业两年制学历证书的,可以准予注册。在2008年5月12日后入学的,应当符合《护士条例》第七条有关规定。
此复
二○一○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