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有关问题的批复

2020-09-05 19:48发布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中医药办函[2006]62

河南省中医管理局:

你局《关于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有关问题的请示》(豫中医[2006]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为了加强中医药教育管理,20033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与教育部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中医药教育若干问题的意见》(国中医药办[2003]4号)。该文件对非中等中医药学校举办中专层次中医类专业已作出了明确规定,各地中医药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都应严格执行。自文件下发之日起,非中等中医药学校未经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同意并且未经省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擅自举办的中专层次中医类专业,应不予认可;取得该专业的学历,不能作为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学历依据。

二、关于取得中医中等专业学历后又继续参加成人大专教育人员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问题,按照《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06版)》执行。 

此复。

二○○六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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