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9-05 19:48发布 生成海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申请个体行医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中医药办函〔2009〕156号
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
你局《关于部分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开设个体诊所有关问题的请示》(浙中医药〔2009〕16号)收悉。经商卫生部,现函如下:
根据《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在《执业医师法》颁布前已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诊所并个体行医满5年的人员,经认定取得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后,可以直接申请继续个体行医。
此复。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