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同一法人的医疗机构间医师执业有关问题的批复

2020-09-05 19:48发布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同一法人的医疗机构间医师执业有关问题的批复

桂卫函〔2018〕379号

自治区人民医院:

报来《自治区人民医院关于同一法人的医疗机构间医师执业有关问题的请示》(院报〔2018〕1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3号)第二十条规定,“医师承担经主要执业机构批准的卫生支援、会诊、进修、学术交流、政府交办事项等任务和参加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以及在签订帮扶或者托管协议医疗机构内执业等,不需办理执业地点变更和执业机构备案手续”。《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32号)规定,“在医联体(包括跨区域医联体)内,医务人员在签订帮扶或者托管协议的医疗机构内执业,不需办理执业地点变更和执业机构备案手续”。因此,医师经其主要执业机构批准,在与其主要执业机构为同一法人或同一法定代表人的医疗机构中执业的,不需办理执业地点变更和执业机构备案手续,但其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应当与其主要执业机构注册的一致,并在所执业医疗机构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内。

二、在主要执业机构以外医疗机构执业的医师,不作为其主要执业机构以外的医疗机构人员统计及其诊疗科目设置和技术准入等的人员资质依据。

此复。

2018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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