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卫生保健专业毕业生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问题的批复
卫医发〔2006〕241号
福建省卫生厅:
你厅《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卫生保健专业学生有关问题的请示》(闽卫医〔2006〕10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和〈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的原则意见〉的通知》(卫办科教发〔2001〕52号),鉴于卫生保健专业“以培养乡村医生为目标”,而且中专层次卫生保健专业的课程设置、教学要求和培养方向均为培养乡村医生,因此,该专业毕业生不能报考执业助理医师。
此复。
二〇〇六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