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临床执业助理医师在急救机构执业有关问题的批复

2020-09-05 19:48发布

卫生部关于临床执业助理医师在急救机构执业有关问题的批复

卫医政函〔2011〕31号

浙江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临床执业助理医师在急救机构站点执业有关事宜的请示》(浙卫〔2011〕20)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临床执业助理医师经执业注册,并取得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院前急救培训合格证书后,可以在乡镇卫生院内的急救站点多带带执业。但对于病情复杂的患者,应当在紧急救治并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及时转诊。

二、临床执业助理医师经执业注册,并取得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院前急救培训合格证书后,在急救站点通过救护车无线通讯或远程会诊系统,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可以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

三、你省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吸引具备执业医师资格的人员到急救站点执业。

20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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