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卫生厅关于查处无证行医诊所执法有关问题的批复

2020-09-05 19:48发布

海南省卫生厅关于查处无证行医诊所执法有关问题的批复

琼卫法规函〔2013〕80号

海口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查处无证行医诊所执法有关问题的请示》(海卫字〔2013〕173号)已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对无证诊所非法行医进行行政处罚,应该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还是依据《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问题。根据《卫生部关于对医疗市场监督执法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5]81号)规定,对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非法设立诊疗场所进行医疗活动的行为,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二、关于“对无证诊所非法行医进行行政处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或《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是否可以使用简易程序?”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和《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使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或《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进行处罚时,不适用简易程序。

三、关于“在对无证行医诊所进行第二次行政处罚罚款时,是否要考虑相关法规、规章和省、市自由裁量制度等因素?”的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罚款时应依据法律效力逐次考虑相关法规、规章和省、市自由裁量制度等因素。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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