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取得香港或外国居民身份的医师执业注册等有关问题的批复
卫医政函〔2012〕277号
山东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取得香港或外国居民身份的执业医师能否继续执业等相关问题的请示》(鲁卫医字〔2012〕8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内地医师取得香港居民身份后,仍可持有内地《医师资格证书》,在内地注册执业。
二、我国医师取得其他国家居民身份后,仍可持有我国《医师资格证书》,但不允许以该证书在我国注册执业。
三,内地医师取得香港居民身份后担任内地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我国医师取得外国居民身份后担任我国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均应当按照当地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此复。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