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台湾医师在厦门市短期行医年限的批复

2020-09-05 19:48发布

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台湾医师在厦门市短期行医年限的批复

闽卫医函〔2012〕575号

厦门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延长台湾医师应聘在厦门市医疗机构从事诊疗活动年限的请示》(厦卫医〔2012〕296号)悉,现批复如下:

《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63号)第二条明确了台湾医师应聘在大陆医疗机构从事临床诊疗活动的年限,我厅没有延长年限的权限。因此,台湾医师应聘在厦门市医疗机构从事临床诊疗活动的年限,按《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执行。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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